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26,974,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670,4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0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9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2,146,3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42,1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0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91%。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关于调整项下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1.1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26,951,526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4%;反对23,1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3,20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37%;反对23,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 定价方式
1.3 发行数量
1.4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26,951,426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0%;反对23,2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3,10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91%;反对23,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