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書記劉志偉受賄案一審宣判

湖南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書記劉志偉受賄案一審宣判

庭審現場

2020年4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書記劉志偉受賄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志偉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該案由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周凱軍擔任審判長並主審,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鬍波擔任公訴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志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子、特定關係人(另案處理)非法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7.3489萬元。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志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劉志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志偉到案後如實供述,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公訴階段,劉志偉認罪認罰,籤具《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庭審理中,自願認罪悔罪,認罪認罰,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株洲中院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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