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能否成为公司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

“公司要倒闭,从明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相信不少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收到过公司这样的临时通知。表面看来,公司都快要倒闭了,劳动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不少劳动者在收到“公司倒闭,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即离开了公司,公司未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公司倒闭”,能否成为公司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

那么,“公司倒闭”到底是否是公司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公司倒闭”,能否成为公司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

商法鉴在此提示:

1. 公司未经合法破产程序,单纯以“公司倒闭”为由遣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公司未经合法破产程序,单纯以“公司倒闭”为由遣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计算方法: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标准计算。

3. “公司倒闭”在法律上属于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的情形,需经合法破产程序对劳动者权益作出妥善处理后劳动合同方可解除。根据《破产法》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平成法律咨询:188 1135 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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