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乾貨!商業保理業務四大階段、十大過程詳解

01

保理業務流程


保理業務四大階段共十大過程分別從保理業務規劃到保理業務貸前、貸中、貸後幾個階段進行總結。


史上最全乾貨!商業保理業務四大階段、十大過程詳解

保理業務四大階段共十大過程


(一)規劃階段


1.產品設計


保理產品設計應該依據保理公司現有的行業資源、業務特點等,以確定產品的銷售對象、准入條件、費用及利率的定價機制、產品收益測算、風險控制、風險測算等。配套的設計好的營銷策略有利於業務部向客戶進行產品的說明和產品的推廣。


2.客戶管理


業務部門需做好與客戶的溝道,瞭解客戶的行業特點產業特點以及資金需求資產質量等。必要時可提前對意向客戶進行初步的徵信調查、申請買方及賣方額度,為後續承做業務做好準備。


3.營銷推廣


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城推廣有針對性的保理產品,必要時還需要收集反饋客戶的需求,以便為客戶實現產品定製,而使業務做得更加靈活、高效。
(二)貸前階段


1.業務申請


賣方向保理公司提出保理業務申請,填寫《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並提供與應收賬款相關的材料(如銷售合同、發票、貨運單據、質檢單據、交貨入庫單等)、企業相關證照信息[如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國地稅)、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信息(如企業三年審計報告、最新一期報表)等。


保理公司對賣方提供的授信材料應進行實地核查,並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提交風險管理部廣進行授信項目評估及審批。


2.授信審批


風險管理部]在收到授信調查報告後,由風險管理崗對保理業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由風險管理崗出具明確的審核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批通過後下發正式的《審批意見》,其中包括保理類型、業務額度及額度期限、融資比例、回款要求、利費率價格等。
3.合同簽約


辦理國內保理業務時,業務部市場開拓崗應根據評審委員會授信批覆意見,與賣方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協議》;經法務部門審核後,與賣方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


(三)貸中階段


1.交單轉讓


保理公司的運營管理部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中應收賬款登記的相關要求,在“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人行登記系統)對受讓的債權進行查詢並辦理轉讓登記,並將附有轉讓登記相關條款的《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及回執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系統。


2.融資放款


賣方申請融資需提交《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由保理公司的運營管理部依據授信批覆及《國內保理業務協議》,審查銷售合同、發票、貨運單據等應收賬款相關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確認債權轉讓的有效性以及回款的確定性。審核並確認後,向資金部門發送同意放款指令。資金部門]收到放款指令後,完成放款。


3.融資收回


應收賬款到期前,運營管理部應及時通過書面或電話的方式提示買方到期付款,以確保買方可以按時還款。若應收賬款到期日未獲買方付款,應通過書面或電話的方式向買方發出催收,到期買方付款至保理商指定回款賬戶,資金部]收到銀行收款對賬單後,應及時通知運營管理部辦理相關還款手續。在扣收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並辦理還款後,由資金部審核無誤後,將剩餘款項退還賣方。


(四)貸後階段


貸後階段的管理包含了應收賬款賬務管理,應及時將應收賬款增加、保證金釋放、保理放款、還款、註銷等事項登記臺賬。


除此之外,還應及時將應收賬款逾期、商業糾紛、間接付款、賣方回購等情況,向公司資產管理部廣]和業務部門進行報備及風險提示。


定期跟蹤檢查並關注買方經營狀況、償付能力和資信狀況的變化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旦發現買方出現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重大違約事項,應及時採取停止買方項下新的國內保理融資業務及追回保理融資款項等措施。


02

保理業務基本要求


商業保理公司在開展保理業務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業務要點。以下針對一些常用的業務要點進行梳理:


(一)授信類保理業務的買賣雙方,原則上須滿足以下條件:


(1)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構)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兼具經營和管理職能且擁有有效貸款卡的政府機構:如賣方是企(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應取得其所屬法人主體對其簽訂商務合同或敘做保理的書面授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穩定,履約能力較強:


(3)從事商務合同項下經營活動無不良信用記錄:


(4)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惡意不良信用記錄;


(5)企業管理團隊(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主業從業經驗在3年以上, 品行良好,無違法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及其他負面情況;


(6)所銷售的商品、設施或服務質量驗收標準明確,不易產生商業糾紛。


除以上分別查核買賣雙方的相關資質、經營情況外,授信類保理業務的買賣雙方原則上不得存在關聯關係。對於買賣雙方存在關聯關係的應收賬款,應切實防止買賣雙方通過虛構商品交易套取保理公司資金。


(二)應收賬款准入條件


賣方轉讓的應收賬款,應不存在以下情形:


(1)基於未生效,無效,可撒銷、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行為所產生的;


(2)已超過訴訟時效的;


(3) 已發生或已預見將逾期的;


(4)正在或已預見將發生商業糾紛的;


(5)關聯交易形成的應收賬款(保理商已事先知曉的除外);


(6)已轉讓,或設定擔保,或被設定為信託名;


(7)被第三方主張代位權或撒銷權的;


(8) 被採取法律強制措施的;


(9)存在其他權權利瑕疵的;


(10)法律法規或基礎交易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


(三)額度管理


保理公公司根提關方的經營情況、應收賬款流轉量和理金流情況等給予賣方核定保理業務專項授信額度;根據買方的資信情況、現金流情況等給予買方核定保理業務專項授信額度(又稱買方信用風險擔保額度):當保理公司與保險公司、其他保理機構等開展業務合作時,為其核定保理業務專項授信額度。


國內保理業務的額度佔用,須符合以下要求:


(1)有追索權保理業務原則上佔用賣方的保理業務授信額度;


(2)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原則上佔用買方的保理業務授信額度;


(3)信用保險項下保理業務視有無追索權,佔用賣方或買方的保理業務授信額度,並納入保險公司的額度管理;


(4)無追索權應收租金保理業務佔用承租人的保理業務授信額度,有追索權應收租金保理業務原則上佔用租賃公司的保理業務授信額度;


(5)無追索權反向保理業務佔用核心企業的保理業務授信額度。


(四) 應收賬款轉讓與受讓


賣方申請轉讓其對買方的應收賬款時,應向保理商提供以下材料:


(1)賣方簽署的《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暨確認書》;


(2)申請轉讓應收賬款對應的基礎交易合同;


(3)申請轉讓應收賬款對應的發票及發運、收貨、對賬等單據及文件;


(4)保理商要求的買賣雙方的證照、許可證;


(5)保理商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賣方應向保理商提交正本原件,但保理商僅要求賣方提交簽章複印件的除外。保理商有權自行判斷是否接受賣方的應收賬款轉讓申請。保理商在賣方簽署的《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暨確認書》上籤署確認時,應收賬款轉讓生效,該應收賬款即成為已受讓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轉讓生效後,若約定採用“公開保理”的,賣方應按保理商要求,與保理商共同簽署《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並按保理商要求送達買方;若約定採用“隱蔽保理”的,在應收賬款轉讓生效後,暫不通知買方。但是保理商有權根據自行判斷,自行將應收賬款已轉讓事實通知買方,為此賣方應先行簽署《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並交給保理商。


(五)保理融資承做條件


保理商在提供貿易融資時,一般包含保理融資期限、額度、利率、費率等幾大重要屬性。保理融資期限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18個月(含1-6個月的寬限期)。


保理融資金額根據應收賬款的質量、結構和期限按定的預付比率來確定,一般不超過應收賬款淨值的80%。


國內保理項下的融資利率成結結合市場情況,根據業務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按人民銀行規定收取融資利息,利率按照同檔期貸款利率浮動計算。利息計收可採取後收息或預扣先收息兩種方式。


辦理業務的手續費費率的高低取決於交易性質、金額、融資風險和服務內容等,一般為應收賬款淨額的0.1%-1%。


(六)應收賬款的回收


保理商有權根據已受讓應收賬款的到期日,主動或要求實方採取電話、函件、上門年方式對買方進行催收,賣方有義務及時完成。


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應收賬款回款應閉環管理,應收賬款回款應直接支付至保理商指定專戶:如買方不接受以商業保理公司作為收款人,則需在保理商母賬戶體系下,為賣開立虛擬監管賬戶作為回款專戶。


對於公開型保理業務,在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時應指示買方按照保理商指定的付款路徑進行付款:對於隱藏型保理業務,保理商般委託賣方作 為收賬代理人向買方收款,賣方收款賬戶原則上應為賣方的回款專戶。保理商應密切監控買方回款情況,確保回款用以償還保理融資款項。


相比銀行保理,商業保理公司所做的商業保理更注重提供調查、催收、管理、結算、融資、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服務。商業保理公司也會更專注於某個行業或領域(如一些輕資產、高成長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所以,商業保理公司在業務流程設計上、業務的基本要求上、風險管理上要更有自己的特色服務、特色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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