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一個幫助債主把借款人個人債務變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艱難歷程

引言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是司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這個問題既牽涉到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平衡,也牽涉到夫妻關係中財務問題的利益平衡,解決不好,很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2018年之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這條的背景是當時存在大量的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情形。依據這一條,婚姻期間發生的債務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就造就了大量的被負債群體,或者夫妻一方與外人串通,偽造債務,離婚時侵佔對方財產。網上這類人群互相聯繫,自稱二十四條難友,負債金額多則上千萬,少則幾十萬,幾乎是不吃不喝也不能還得起的金額。有法官甚至稱二十四條為國家一級法律錯誤。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個規定出臺後,被負債的現象可以避免,但是又帶了另一個問題,債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經常有債務人協議離婚,約定債務由一方負責,所有財產歸另外一方,雙方仍居住在一起。即使起訴了債務人,贏了訴訟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實際上,債務人夫妻仍然是逍遙自在,生活水平沒有任何影響。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很容易想到把債務人配偶也追加為被執行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隻能在審判中追加,不能在執行階段追加,如果在執行階段追加的,需要另行訴訟確認共同債務。

作者最近就代理債權人提起這麼一場訴訟,判決確認債務為債務人夫妻共同債務。這場訴訟歷時近一年,開庭四次,過程艱難曲折,最終贏得訴訟。作者把它分享出來,供有類似需求的債權人參考。

案件經過

2018年大概9月份,作者接待一個女當事人陳某,他的朋友陳某在2015年3月時以承包工地的名義向她借款30萬元,約定月息兩分,按月支付利息,幾個月即還。利息只付了兩個月就不再支付。後來她的孩子需要在北京買房,用錢時向劉某追討,劉某始終不還。陳某於是在2017年向本地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兩級審判,陳某都贏得了訴訟,判決劉某向陳某償還30萬元借款及利息。

到了執行階段,陳某查封了劉某的一套房子,但是這套房子被劉某弟弟先期查封,並進行了一場訴訟,最後調解結案。結案後三年時間既不要求償還借款,也不要求強制執行拍賣房產。陳某懷疑幾人是串通虛假訴訟,只為達到阻礙其他債權人執行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我告訴他可以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來解決。後面就再無消息了,我就當成一個普通的諮詢拋諸腦後了。

2019年6月,陳某又來諮詢,因為上次的不了了之,其實作者並不想再介入,她說上回的房產已經拍賣,但是在分配執行款時,劉某的丈夫稱這個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債務為劉某個人債務,房產拍賣款應當一半給本人,然後才能作為執行款。這樣,拍賣的房產扣除掉銀行放貸,再分一半給劉某丈夫,陳某實際得到的執行款有三十多萬,還有十幾萬無法執行。目前只能每個月扣除劉某的工資兩千多元,這十幾萬需要六七年才能執行完畢。因為拍賣房產購買事件是2015年4月,而他的借款發生於2015年3月,陳某懷疑劉某用這筆錢購買這處房產。如果真是如此,那麼這筆債務用於購買共同房產,那符合2018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的用於共同生活,屬於共同債務,應當由劉某夫妻共同償還。但是這只是猜測,沒有任何證據。

瞭解完這個情況,作者告訴陳某,可以起訴確認共同債務,但是這些只是你的猜測,沒有任何證據,律師可以去調取他的銀行交易流水和房產交易信息,如果證據與你的猜測不一致,就有敗訴風險,白白損失訴訟費和律師費。陳某仍然願意訴訟。

接受委託後,作者以債務可能會用於購房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劉某夫妻共同償還。法院受理案件後,作者立即向承辦法官申請調查令,要求調查房產的交易檔案和劉某的銀行交易明細,以確定借款的實際用途。拿到調查令後,作者立即去房產交易中心和銀行調取相應證據。

很不湊巧的是,因為銀行系統升級,最早要到開庭後一天銀行才能提供所需的交易流水。到了開庭時,被告提交了一份答辯狀,聲稱所借款項全部被劉某借給某房產公司,劉某從其他人手中借款,然後借給房產公司。現在這個房產公司已經資金鍊斷裂,法定代表人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經被判刑,這筆錢他們也虧掉了,沒有用於購房。同時被告要求延期開庭蒐集證據證明房產出資情況和房產公司借貸情況,正好作者這邊也需要等待銀行提供交易明細,因此同意延期開庭,第一次開庭草草結束。

在第二天拿到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後,才發現借款確實沒有沒有用於購房,而是被劉某用於支付他的其他債權人的借款和利息了,陳某借款30萬元,當天有26萬元存入劉某銀行卡,而劉某當天就把這個款項支付給其他債權人,僅僅一天時間,26萬元只剩1萬多元。但是意料之外的是發現某張銀行卡明顯是劉某專門用來吸儲和支付利息的,而這個銀行卡明細顯示劉某不定期的向其丈夫轉移資金。發現這個情況後,作者經當事人同意,馬上改變訴訟策略,將案件由用於購房共同生活改變為用於劉某夫妻共同經營,要求確認為劉某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院司法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三條,以及浙江省、江蘇省高院關於共同經營的認定規則和日常生活經驗,共同經營包含以下三種情形: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2.舉債用於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商業或共同投資;3.舉債用於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本案中劉某丈夫從劉某專用於吸儲的銀行卡中提取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分享經營收益的行為,應當認定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同時再次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要求調取劉某夫妻二人名下銀行卡的所有交易明細,以查明二人的資金往來情況。

第二次開庭時,作者向法院提交了變更事實和理由的申請,被告提交了調取的證據,確實如被告所說,房產的首付款繳納時間早於陳某的借款時間,剩餘款項為公積金貸款。但是此時作者已經將訴訟重點轉向共同經營,被告看到作者的申請後暴跳如雷,指責作者濫用訴訟權利,不誠信訴訟,但是作者已經有充足證據證明自己主張。被告於是要求重新答辯和舉證,第二次開庭仍然不了了之,但是作者已經胸有成竹。

劉某的銀行交易明細幾十頁,密密麻麻有幾萬條,作者花了三天時間才從幾萬條記錄中查到了與其配偶有關的交易記錄。劉某在2014年,2015年數次向其配偶通過四張銀行卡轉賬,包括2014年3月4日20000元,2014年4月10日30000元,2014年5月15日20000元,2014年6月18日10000元,2014年10月14日10000元,2014年11月17日7000元,2014年12月21日10000元,2015年3月24日6000元,2015年4月15日10000元,2015年5月1日9000元,2015年6月12日10000元,2015年10月21日80000元,2015年11月11日10000元,2015年11月17日76000元,2015年12月14日20000元,2015年12月15日170000,合計2014年從劉某處提取資金107000元,2015年從劉某處提取資金391000元。

到了第三次開庭,終於正式進行審理。作者為這次開庭做了充分準備,僅銀行交易明細的證明目的就列了6項,還有其他文字材料,合計近萬字。被告答辯稱借陳某的錢直接打給了房產公司,劉某轉給其配偶的錢是其配偶向其借款的利息,因為二人為二婚,婚後財產獨立,所以配偶也是其債權人,這些轉賬都是還款的本金和利息。不能認為是經營獲益。作者根據證據指出,銀行交易明細已經明確顯示該筆資金當日即被使用完畢,用於支付劉某其他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被告稱轉賬是利息,但是金額並不固定,時間也不固定,不符合定期定額支付利息的特徵。庭審結束後,法庭擇期宣判。

本來作者以為案件已經結束,等待判決就好,結果法院通知對方又提供了新的證據,需要再次開庭,已經是第四次了。這次開庭,對方申請一個證人出庭,提供了一些轉賬記錄用於證明劉某丈夫向其借款的事實。作者質證:申請證人出庭已經超過舉證時限,不應當同意,證人與被告屬同事關係,且有債權債務關係,屬於有利害關係,其證詞不應採信;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系借款,且金額無法對應。

第四次開庭時距離立案已經過了大半年,第四次開庭後一個多月才收到判決書。判決書中認定劉某借陳某資金大部分用於支付經營中吸儲客戶的本金和利息。而2015年當年,其配偶從劉某賬戶共提取資金391000元,可以認定為配偶分享經營收益的行為,故案涉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書中的大部分文字都是作者第三次開庭提供材料的完全複製。

後記

本案金額不大,但是過程比較複雜,前後跨度近一年,開了四次庭,本案存在以下難點。

1、立案難

本案的案由定位確認夫妻共同債務之訴,但是這個案由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法院往往以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為由不予立案。

2、證據少

2018年1月後,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為債務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自己舉證證明債務用於債務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等情況,而此類證據基本上都掌握在債務人手中,債權人難以獲得。

3、事實全憑推測,一旦出錯,對訴訟影響很大

對於能獲取到的證據,原告對證據的解讀實際上是全憑推測,比如交易記錄,是不是原告所推測的情況,如果被告能對這種情況給出合理解釋,能被法官接受,則敗訴風險很大。

本案之所以能夠勝訴,也是很多因素綜合的結果。這個案件勝訴的原因包含以下幾點。

1、當事人的堅持

本案當事人申請執行後,一直從多個途徑關注案件情況,也在不停查詢被告的財產情況,才能發現被告的房產購買情況這一線索。雖然最終的事實不是這樣,但這對順利立案大有幫助。

2、當事人願意嘗試,也願意接受嘗試失敗的結果

在委託時,作者就向當事人提醒,因為沒有證據,所以要先立案,後申請調查令調取證據,如果調取的證據不支持你的推測,敗訴的風險很大。即便如此,當事人仍然願意嘗試。果然,調取的證據不支持當事人最早的推斷,但是幸運的是從調取到的證據中發現了其他線索,最終通過調整訴訟策略贏得訴訟。

3、作者的充分準備

為這場訴訟,作者三次申請調查令,分別調查了房產的交易檔案,劉某的銀行交易明細,其配偶的銀行交易明細,這些交易記錄跨越幾年,幾乎包含被告一家全部的經濟狀況。從幾十頁幾萬條交易明細中找出其配偶數張銀行卡的交易記錄。查詢到這些交易記錄後,又對這些交易記錄合理解釋,準備了近萬字的文字材料,最終全部被法院採用,判決書幾乎照搬了作者準備的文字材料。拿到判決結果後,原告十分感激。令人意外的是被告對作者也十分認可,要了作者的聯繫方式,下個案件要求作者代理。

確認夫妻共同債務之訴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訴訟主體、案由、訴訟請求如何確定?

1、原告債權人,被告為債務人夫妻雙方。

2、訴訟請求兩項:1、要求確認已經生效的民間借貸案生效法律文書項下劉某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3、經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無相應的案由可對應。《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確認之訴散見於各部分,實務中的確認之訴則五花八門,《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並不能完全覆蓋,對此各界已有共識。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二、本案是否構成重複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雖然前案的民間借貸糾紛與現案的夫妻共同債務確認糾紛基於同樣的事實,但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屬於重複起訴,主要理由是:

1、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同。前案為給付之訴,後案為確權之訴,訴的種類不同,屬於新的請求權,且兩訴之間不能相互替代或涵蓋。

2、當事人不同、訴訟請求不同。在本案中,前案的民間借貸糾紛與現案的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當事人不同、訴訟請求不同。

三、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排除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解釋,補充修正了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根據新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結合本案,劉某以個人名義舉債、舉債時借據上的資金用途是工地借款,借款金額38萬元,從人情事理的角度分析,該債務不具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的典型特徵,所以本著謹慎起見的原則,按該債務屬於“非日常債務”慎重對待,原告要負起主要的舉證責任。

四、原告該圍繞哪些要點舉證?

在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下,本案中原告的舉證責任重大,原告應當圍繞以下要點舉證:

1、該資金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如還房貸、購置家庭財產、贍養老人、子女教育、償還其他夫妻共同債務等。

2、劉某從事經營活動為雙方共同經營。

3、即便經營是由劉某獨立進行、即便該資金全部用於了經營週轉,也可著力圍繞“經營收益用於家庭、配偶從該經營活動中受益”舉證。

五、訴訟費的標準適用?

我們認為應當依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非財產案件”標準收費,即: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但實踐中,各受案法院對此認識有差異,部分法院按照財產案件標的額核收訴訟費。

如果這篇文章對你有用,請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