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由玉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永躍等2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開設賭場、串通投標、窩藏一案在玉環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其中21人認罪認罰。該案系浙江省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
案情回顧
上世紀 90 年代初,被告人胡永躍初中畢業後便開始混跡社會,先後因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判刑。2000 年刑滿釋放後,被告人胡永躍拉攏聚集了一批人形成流氓團體,通過開設賭場、承接工程等方式斂財,經過迅速的資本積累後,手下聚集的人員逐漸增多,勢力逐漸增強,並通過與當時臨海社會上較有影響的王福順等人之間的博弈,逐步擴大影響。
2013年4月,被告人胡永躍夥同他人開始經營朗庭娛樂中心,並以朗庭娛樂中心為據點,大量網羅“老部下”、兩勞人員及社會閒雜人員,形成以被告人胡永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林波、楊俠、章龍等人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王建黨、李曉宇、劉金奎、孫福軍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自該組織成立以來,共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強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串通投標等犯罪活動28起,違法活動19起,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高利貸,暴力討債,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入股他人經營實體,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斂財,以黑護商,以商養黑,共計攫取經濟利益2770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胡永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二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全案共判處罰金人民幣21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