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激勵員工工作
一般會承諾拿下項目後
給予員工一定提成獎勵
那麼項目要求退款
生意談不成了
員工需要退回提成嗎?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李某到某新能源公司工作,擔任銷售經理職務。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5月,因公司拖欠李某銷售提成,李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銷售提成共7.2萬元。
在仲裁庭審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與兩家客戶簽訂的兩份協議書,簽訂日期分別為2020年3月14日和4月6日,其中約定在簽訂協議書之後1個月內,公司要退還這些客戶銷售款共4萬元。這兩筆業務所涉客戶均為李某經手,兩筆業務涉及李某的銷售提成總計1.6萬元。公司提出,因公司要向客戶退款,要將提成從拖欠李某的報酬總額中扣除。
仲裁委調查發現,至協議書期滿,公司一直未向兩家客戶退款。該公司沒有與退回提成相關的銷售管理制度,未與李某約定關於退回提成的相關條款,也無法舉證證明兩家客戶要求退款與李某的銷售行為有關。
處理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案情解析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是勞動者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國家依法保障職工及時足額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李某的銷售提成屬於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無法定理由,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勞動者工資。
本案中,該公司無銷售管理制度,對於銷售退款行為也與員工無明確約定,對於銷售提成是否應退回,應根據公平原則和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進行處理。
對於因產品質量、未按約定發貨等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退貨,勞動者付出了勞動且不存在任何過錯,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勞動者銷售提成。如屬於客戶違約等其他原因,企業則可以依據雙方的銷售合同向客戶主張違約賠償。
本案中,公司未能舉證作為銷售經理的李某對該業務退款存在過錯或其他不當之處。同時,公司雖與客戶簽訂退款協議,但該退款協議一直未執行。
因此,公司要求李某退回銷售提成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