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和被告方都認為不構成該罪名,法院能否認定該罪名成立

檢察院和被告方都認為不構成該罪名,法院能否認定該罪名成立


在刑事案件開庭的時候,如果檢察院公訴方認為被告的這個行為不構成該罪名,而構成另外一個罪名,被告辯護人也認為不構成該罪名,這個時候法院該如何判決,能否直接認定為該罪名,以該罪名定罪量刑呢。

對於刑事案件,罪名不同法律後果有可能天壤之別,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一個三五年的事情,另外一個可能被判處死刑,所以在罪名認定上,是刑事案件開庭審判時候最重要一個環節,如果在認定罪名的時候法院的認定與檢察院、被告辯護人的建議差別較大的時候,這個時候法院是可以直接認定的,但是認定前是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的,這個聽取,法律明確規定是必須聽取。

為什麼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罪名呢,這是由法院的職責決定的,因為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時候,講究的是全盤把握、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則不一樣,他們都有自己的立場,不能做到居中和全盤把握整個案件,對於刑事案件,法官需要通過庭審,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等等一些列東西進行審查,結合整體的情況做出判決,相對來說,法律對案件的瞭解更全面準確,因其居中的職責,決定了他做出的裁判還是公正的。

檢察院和被告方都認為不構成該罪名,法院能否認定該罪名成立


這點我國民訴法司法解釋中是有明確規定,如果在審判中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同時還規定,對於上述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刑事辯護權,如果充分經過辨法析理後,雙方還是不能達成一致或者不理解,必要的收,可以重新開庭,再次組織控辯雙方就單單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另罪進行辯論,這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檢察院和被告方都認為不構成該罪名,法院能否認定該罪名成立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也是為了讓法院的判決更公平、準確,結果得到當事人的認可,讓當事人信服,因為辯護是控辯雙方的權利,判決是法院的權力,辨法析理是法院的義務,對於法院的判決,法官有義務對判決結果做出明確的解釋,確保當事人能理解這個判決,認可這個判決。

所以說,對於刑事案件,如果開庭的時候,對於罪名的認定控辯雙方和法院的認定有衝突,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整體情況直接做出自己認定的判決,這是法院的權力,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獨立裁判的原則,當然在作出判決前,要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和建議,做出解釋說明,確保案件判決得到當事人認可,裁判是法院的權力,釋法明理是法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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