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將對這9種農機實施報廢更新補貼

為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汙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機的推廣應用,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機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8月22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聯合印發《浙江省實施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方案》,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方案》明確,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報廢更新補貼,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補貼對象為省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機主)。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實施中央財政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


補貼標準上,中央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並與浙江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步調整,2020年報廢補貼額見附件1。與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則給予補貼。已享受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的,不享受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中報廢部分補貼。更新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將對這9種農機實施報廢更新補貼


報廢條件上,申請報廢補貼的農機應為浙江省各縣(市、區)辦理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註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或申請人能提供其權屬證明(購機發票等有效原始憑證)的機具。報廢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應符合《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浙農機發〔2019〕6號)規定,其他報廢的農機應符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相關產品報廢技術條件要求。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機主申請報廢農機,其主要部件應齊全。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應提供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應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機主申請報廢更新補貼時按照報廢回收——申請補貼——審核撥付的順序進行操作:


1、機主自願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機回收證明》(附件3),並歸還號牌、行駛證等相關資料。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並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信息資料、申請者身份證明、報廢農機回收證明、拆解前後圖像資料等,保存期不少於3年。


2、報廢機具所有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報廢農機回收證明》、報廢機具權屬證明(享受過購機補貼和納入牌證管理的無需提供)向轄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辦理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填寫《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對已註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應向登記地辦理報廢補貼申請,並提出機具註銷登記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後,在《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上籤注“已辦理註銷登記”字樣。報廢機具原始權屬證明遺失的,可由機主做出書面承諾(附件5)。


3、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後,財政部門按照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及時將補貼資金髮放到申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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