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正在設立中公司的發起人簽訂合同,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合理嗎?

與正在設立中公司的發起人簽訂合同,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合理嗎?

公司的設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為了提高效率、加快進度通常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就將發生一部分法律事務,那麼在這個過程該有誰(個人或組織)承擔法律責任呢?

【案 例】

張A、王C和李D三人決定共同出資成立甲貿易公司,其中張A出資100萬人民幣、王C出資60萬人民幣,李D出資40萬人民幣。三人決定由張A為公司設立負責人,負責籌備甲貿易公司成立的相關工作。

後張A通過朋友介紹租賃新生大廈502室作為甲貿易公司辦公地點,並以自己的名義與新生大廈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合同簽訂後,甲貿易公司完成公司設立手續,開始對新生大廈502室進行裝修,但此時房屋租金未付。新生大廈該向誰討要租金?

【總 結】

新生大廈即可以要求張A承擔租金,也可以要求甲貿易公司承擔租金。

1、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張A是以自己的名義與新生大廈簽訂了合同,因此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張A是需要承擔合同義務的。

2、如果要求甲貿易公司承擔合同義務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甲貿易公司對合同予以確認或實際享有合同權利,而本案例中甲貿易公司對新生大廈502室進行裝修,說明公司以此實際行為進行了確認,因而新生大廈可以要求甲貿易公司承擔租金。

【案例擴展】

1、如果張A以設立中的甲貿易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上述協議則協議義務由甲貿易公司承擔。

2、如果張A以設立中的甲貿易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上述協議,後被公司發現張A為了自己的利益與新生大廈簽訂合同,則即使甲貿易公司成立後仍然可以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新生大廈為善意的除外。

3、如果張明以設立中甲貿易公司的名義與新生大廈簽訂合同後,甲貿易公司設立失敗則新生大廈可以要求張A、王C和李D共同或單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提 示】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情況千變萬化,因此在實際中應謹慎分析全面考慮,上述分析僅適用於本案例,因而不能簡單套用。

【法條釋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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