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家用汽車的普及
停車難題日益凸顯
不但公共場所車位緊張
小區內的車位更是成為僧多粥少
供不應求
關於小區路面能不能停車
停車能不能收費的事
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
最近,張家界高盛澧水灣小區的業主們
也遇到了這個煩惱
一些沒有購買地下車庫的業主
把車停在小區路面上
本來好好的沒什麼問題
可最近,物業通知
路面停車要收費了
!!!
通知顯示:
凡是進入小區未進車庫的(包括外來車輛),限時30分鐘,30分鐘未走的,超過1分鐘,收取停車費50元。並且強行趕走,以崗停計時為準。大車嚴禁入內。
突然要收取停車費
對於有車但沒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業主
成了很大的負擔
那麼小區地面停車位
到底是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
小區地面停車位到底該不該收費?
湖南人民法院官微最近公佈了
最高人民法院對重慶市一小區停車位的判例
重慶市豪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運公司)是一家建設單位,2007年經重慶規劃局批准,實際建成了地面停車位270個左右,均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豪運公司在購房合同中也約定了,如果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幼兒園、醫務所和服務會所等歸豪運公司所有,豪運公司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進行處理。
此後,豪運公司準備將部分車位出租給業主,而業主委員會於2015年3月發出通告,聲明地面停車位是利用小區公共用地設立的,為小區業主共有,豪運公司無權出租或者銷售。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地面停車位在無法辦理產權證明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全體業主。豪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後,豪運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即使豪運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區時支付了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小區建設完成之後,隨小區內房屋的出售,小區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小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小區業主共有。
由於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不能成為專有部分,原判決確認該部分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並無不當。而開發商建設的小區經驗收合格,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且綠化是否超過規劃面積對認定停車位是否佔用業主共有場地沒有必然聯繫。故豪運公司關於原判決認定案涉車位系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缺乏事實依據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豪運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重慶市豪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因此
根據法律規定
小區路面停車位
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物業及開發商不應亂收費
除了此次高盛澧水灣小區
“路面停車位收費”事件
此前,張家界鑫成君泰還出現過
地下停車位事件
2015年,鑫成君泰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就地下室產權明晰、租售等問題存在分歧。於是小區裡不時有多名身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人員聚集。小區氣氛十分緊張,業主們膽戰心驚。
2015年11月18日晚,出現了開發商相關人員在有民警在場的情況下毆打業主,民警開槍4聲的重大事情!合理、文明維權的業主遭毆打後住院數日。
2016 年1月11日,根據市政府安排,市房管局牽頭召開了鑫成君泰地下車庫及會所權屬問題說明會,市委政法委、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人防辦、市規劃局、市房管局、永定區委政法委、永定區公安分局、大庸橋街道辦事處、大橋派出所及月亮島社區居委會、鑫成君泰住宅小區開發企業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和業主代表參加了會議。
會上,市房管局就相關單位於2015年12月17日召開的“鑫成.君泰住宅小區地下車庫及會所權屬問題聯席會議”情況進行了說明,並下發了會議紀要。
會議對項目地下車庫及會所的權屬問題形成了一致意見。
1、該項目地下車庫使用權歸屬開發建設單位。該項目地下車庫已經規劃部門許可,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目前只能定性為普通地下室,且開發建設費用未計入房價、建築面積未分攤,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項目會所所有權歸屬開發建設單位。會所已經規劃部門許可,且開發建設費用未計入房價、建築面積未分攤,其房屋所有權依法歸屬開發建設單位,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
關於小區停車位
所屬權問題要明晰
高盛澧水灣小區內
路面停車位收費問題
希望有關部門關注到並儘快解決
給小區居民一個交代
素材來源:湖南人民法院官微、網絡
來源:張家界微地產 編輯:大庸妹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