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換句話說,不滿 16週歲的人一般不用負刑事責任。
然而在《刑法》中,有八個罪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人犯了,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這就是傳說中的“八大罪”!
1.故意殺人;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3.強姦;4.搶劫;5.販賣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毒罪。
只要被認定犯了以上罪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別想了。
因為,不可能!
沒有造成損失的,分分鐘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起算;
只要造成損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能算是“撒撒水”;
情節嚴重的,直接就奔著無期和死刑去了。
除此以外還可能剝奪政治權利,禁止假釋等等……
所以,珍愛生命,遠離違法犯罪!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