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剝奪政治權利是什麼意思?

法律知識:剝奪政治權利是什麼意思?

2014年11月27日,周某在超市購物,回到家後發現少了部分所購物品,於是懷疑被超市收銀員偷拿,便返回超市討說法。在要求親自查看監控視頻被拒後,周某突然掏出匕首將9人捅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場所持刀殺人,且濫殺無辜,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並造成7名受害人重傷二級、2名受害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周某在公共場所肆意殺人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環境造成極大危害,嚴重影響當地的社會秩序,社會危害後果極其嚴重。周某雖然具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鑑於其殺人主觀惡性大,殺人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最終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刑罰的種類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5種,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3種,附加刑既能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的一種,它是一種資格刑,是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它是剝奪犯罪分子以下4種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根據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可以不附加;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其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很多人不理解,對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剝奪其政治權利有什麼意義?這是因為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了政治上徹底否定犯罪分子,所以在剝奪其生命的同時,應當也剝奪他的政治權利。此外,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到執行還有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如果遇到赦免,罪犯可能就不被執行死刑,如果被赦免後他仍然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而且如果不剝奪其政治權利,那麼犯罪分子生前的榮譽、出版的作品就可能繼續存在,比如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從而損害國家利益。所以,為了避免出現這些問題,即使判處死刑,也應當終身剝奪罪犯的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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