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江西調整因工緻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

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戶端訊 (焦俊傑) 報道:日前,江西省人社廳、江西省財政廳聯合發佈通知,調整2020年因工緻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4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據瞭解,此次調整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已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前,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四)項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

江西明確,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4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8元。

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緻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一律調整到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51元的基礎上增加17元)。如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卹金之和不超過171元/ 月。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並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2020年養老金提高標準低於四級傷殘津貼調整額128元的,補足差額至128元。調整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調增部分近期相關部門將進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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