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支付、工作時間、裁員等問題的處理

一、國家《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企業按照原工資計發方式支付職工工資,並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

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2月3日至9日延遲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

三、工資支付

隔離期結束後,政府鼓勵復工復產,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企業已全面復工,正常工作的員工,工資依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及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四、工作時間

企業已全面復工,正常工作的員工,工作時間依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及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企業未全面復工的,且企業原部門或崗位被調整,員工不能復工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及結合疫情期間的相關規定計算員工工資。

五、裁員的規定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或停止經營的企業,確需裁員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及結合疫情期間的相關規定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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