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工作时间、裁员等问题的处理

一、国家《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三、工资支付

隔离期结束后,政府鼓励复工复产,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已全面复工,正常工作的员工,工资依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工作时间

企业已全面复工,正常工作的员工,工作时间依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企业未全面复工的,且企业原部门或岗位被调整,员工不能复工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结合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计算员工工资。

五、裁员的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停止经营的企业,确需裁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结合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裁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