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就來氣!貴陽這些房東在落淚!

最近,多位貴陽市民反映,說自己將北大資源的房子託管給一家名叫“

海森宜居”的公司進行出租。誰知從今年2月,就再也沒有收到租金。當找到公司辦公地點發現,已經人去樓空

託管公司跑路 房東房租泡了湯

孟女士說,去年1月她在北大資源的房子剛剛裝修好,“海森宜居”的業務員就主動到她家裡查看,提出可以代為出租,並承諾無論房子是否租出去,都會按期向她支付租金。聽到有這等好事,孟女士動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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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森宜居”承諾的就是每個季度給孟女士打房租,第一年到第三年是33000元一年,之後是8250元一個季度。

隨後,孟女士和對方簽訂了5年的房屋出租委託代理合同。

孟女士說,之前租金都能按時到賬,可就在該收取今年第一季度房租時,孟女士聯繫 “海森宜居”業務員,對方卻找各種藉口進行拖延。

3月底,業務員說他已經辭職。孟女士意識到自己被騙。無獨有偶,北大資源房東王女士說,她把兩套房子託管給了 “海森宜居”,第一季度18600元的租金至今也沒有蹤影。

由於遲遲收不到租金,王女士便上門收房,誰知屋裡有人租客說合同是簽到今年6月份的,這讓王女士發現自己是被騙了。

查詢得知,貴州海森宜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位於南明區花果園金融街一號樓。
隨後,業主們找到這裡,發現已是大門緊閉。撥打公司負責人的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孟女士和王女士只得報警。

託管公司緣何變成“詐騙公司”

近年來,類似這樣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在貴陽,全國多個城市都出現此類事件。比如前段時間的“樂伽公寓”事件,波及範圍包括合肥、杭州、南京等5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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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房屋託管公司賺錢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公司賺取房租差價。
比如託管公司從房屋產權人那拿房源時,給對方的是2600元/月的租金,而轉租給租客按3000元/月。每月租金就可以賺取400元。這種方式在情理之中。

另一種是將收取的租金挪作他用。

比如租客給託管公司交租金是一次交一年或半年,而託管公司給房屋產權人則是一交三個月。以此積累資金,然後挪作他用,一旦資金鍊崩盤,往往就會捲鋪蓋跑路。

託管公司收取的錢由於沒有任何監管,房屋產權人和租客都被矇在鼓裡,託管公司就兩頭騙,託管公司變成“詐騙公司”。到時兩頭的房屋產權人和租客都成為受害者。

託管公司跑路 房東不可要求租客搬走

記者諮詢了市住建部門後瞭解到,房屋託管屬於民間行為,一方面需要加強行業自律,另外政府正在研究相關的監管辦法。如果涉及捲款潛逃、合同詐騙等情況,則是刑事案件,受害者要立即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

如今,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多樣化,有的房東為了圖省事方便,就沒有自己去找租客收房租,全盤交給第三方公司打理。租賃雙方催生了巨大的市場,中介和託管公司應運而生。

由於該行業門檻低,近幾年各種房屋託管公司不斷湧現,但搶房源、價格戰等無序競爭問題突出,甚至發生捲款跑路的惡性事件,行業魚龍混雜,亟待規範。

其實,託管服務本身是有市場需求的,如何避免公司捲款跑路事件的發生,還要涉及到市場金融監管等各個方面。

業內人士提醒,租客選房時,最好與房東直接對接聯繫。如果找第三方,儘量找有資歷、有正規門店的房屋託管公司,查看其營業執照等手續是否齊全,是否與實際辦公地一致。

另外,如房屋租金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更應留心其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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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當房東發現託管公司跑路,是否可以直接去找租客收回房屋呢?

對此,貴州瀛黔律師事務所鄭娟律師認為 :

如果房東與託管公司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係,則房東沒有權利讓租客搬走。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作為代理人的託管公司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對房東產生法律效力。

此時,租客將房屋租金交給中介,即視為已將租金交給房東。租客已經履行完畢支付房租的義務,房東無權要求租客搬走。

②如果房東與託管公司之間是租賃關係,簽訂合同時允許託管公司轉租,託管公司屬於承租人,租客屬於次承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規定: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可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以抗辯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本文來自樓市網團隊 / 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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