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案件賠償金額可否參照技術許可使用費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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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若涉案商業秘密簽訂過技術許可使用合同,商業秘密權利人可請求以技術許可使用費作為計算依據,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賠償數額。


案情簡介


一、2009年,金鵬石化研究所與榮森公司簽訂了技術合同書。雙方約定榮森公司向金鵬石化研究所首付技術許可使用費500000元,此後每月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23000元。2012年3月始,榮森公司自稱不生產經營該產品,不再向其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


二、金鵬石化研究所未將該項技術秘密轉讓給榮森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卻發現濟德公司正在生產經營相同的產品。濟德公司的股東正是榮森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有榮及其妻子。


三、金鵬石化研究所以侵害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金鵬石化研究所以涉案合同約定的榮森公司應支付的使用費為計算依據,請求判令榮森公司、蘇有榮、濟德公司連帶賠償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的經濟損失414000元。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實施侵權證據不足、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


四、金鵬石化研究所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技術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並且認為蘇有榮是二公司的主要股東、實際掌控二公司的生產和經營。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榮森公司不得向濟德公司披露涉案技術信息,故濟德公司無權使用涉案技術信息。濟德公司實際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生產並銷售了涉案產品,侵犯了金鵬石化研究所的商業秘密。榮森公司、蘇有榮違反保密約定,與濟德公司共同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五、二審法院判決以涉案合同約定的技術許可使用費為計算依據,判令榮森公司、蘇有榮、濟德公司連帶賠償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的經濟損失414000元。


法院判決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就上述爭議焦點進行如下論述:


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的侵權賠償數額是以涉案合同約定的被上訴人榮森公司應支付的使用費為計算依據,如果榮森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上訴人就能正常獲得該項收益。故此,上訴人此項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被上訴人南京榮森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蘇有榮、南京濟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賠償上訴人南京金鵬石油化工研究所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的經濟損失414000元。


本案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

第十七條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案件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南京金鵬石油化工研究所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15)寧知民終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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