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認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已於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請示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的問題。經研究,批覆如下:

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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