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關於非法集資,認定,涉案財物返還等問題


【專論】關於非法集資,認定,涉案財物返還等問題

1 兩高一部:非法集資“非法性”認定要依國家金融管理法規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今日(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記者注意到,《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

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非法集資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形勢十分嚴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介紹,一段時間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特大規模非法集資案件不斷增多,案件規模不斷擴大,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同時,非法集資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並向互聯網金融領域迅速蔓延,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

為了解決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意見》。2019年1月30日,“兩高”、公安部聯合印發了《意見》。

《意見》回應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突出問題

線傑介紹,此次《意見》出臺注重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了全面回應和規定。

據瞭解,在《意見》研究起草過程中,梳理和總結了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四個方面十多個問題。其中,“非法性”認定、單位犯罪認定、涉案下屬單位處理、犯罪數額認定、案件管轄等問題,均是近年來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意見》共十二條,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明確主觀故意認定:應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職情況、職業經歷等綜合分析判斷

記者瞭解到,在實體法律適用方面,除明確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外,《意見》還明確了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規定了非法集資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認定因素。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層級複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要求辦案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係、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如何認定主觀故意問題?《意見》指出,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的問題,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犯罪數額認定上,《意見》指出,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複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於音 校對 王心

2 非法集資涉案財物不夠返還怎麼辦?按比例返還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財物追繳處置問題一直備受外界關注。

1月30日發佈的一份意見明確,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當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提到,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審查、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由法院負責執行。(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3下屬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兩高一部:全面查清上級單位


【專論】關於非法集資,認定,涉案財物返還等問題


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國網記者 金慧慧 攝

中國網1月30日訊(記者 金慧慧)今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和主觀故意的認定等焦點問題。

一段時間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特大規模非法集資案件不斷增多,案件規模不斷擴大,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同時,非法集資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並向互聯網金融領域迅速蔓延,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

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意見》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意見》明確,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意見》規定,非法集資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認定因素。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層級複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辦案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係、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的問題,《意見》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複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意見》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意見》明確了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主辦地,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本地區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參照公安機關的偵查管轄,確定主要犯罪地和其他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負責起訴、審判。

此外,《意見》還對辦案機關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歸集涉案財物,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流轉情況,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判決後,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


文章來源:綜合北青網,中國網,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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