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率先開展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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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率先開展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工作蘇州率先開展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工作

日前,蘇州市司法局出臺《蘇州市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在省內率先開展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保障經濟困難行政複議申請人合法權益,促進全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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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明確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複議申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具體事項範圍包括:申請人就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審批行為,撫卹金、救濟金髮放等行政給付行為,附帶要求行政賠償及其他嚴重侵害人身權等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辦法》還對行政複議法律援助程序進行規範,明確行政複議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即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主動告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法律援助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按規定及時指派律師承擔法律援助事務,並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蘇州率先開展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工作

《蘇州市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保障經濟困難行政複議申請人合法權益,促進全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複議申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條 申請行政複議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

(一)就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審批行為而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就撫卹金、救濟金髮放等行政給付行為而申請行政複議的;

(三)附帶要求行政賠償而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就其他行政行為,認為嚴重侵害其人身權等合法權益而申請行政複議的。

第三條 申請行政複議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合法代理權限的證明;

(二)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材料;

(三)經濟困難證明。

第四條 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員會出具。

第五條 下列申請人,直接認定為經濟困難: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

(四)正在享受低保或低保邊緣戶待遇的人員;

(五)領取蘇州市、縣(市)、區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的職工;

(六)依靠撫卹金生活的人員。

第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應當主動告知符合行政複議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法律援助的權利。

第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行政複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給予法律援助;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向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批准行政複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指派程序規定,及時指派律師承擔法律援助事務。

第九條 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應及時與受援人聯繫,辦理相關委託手續,提供行政複議代理服務。

第十條 接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承擔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職盡責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或中止辦理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對於在承辦行政複議法律援助事項中獲悉的有關行政複議案件信息、受援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援助律師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核實後,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行政複議案件終止審理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其他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三條 受指派的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律師在案件結束後,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案卷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後,向承辦律師支付辦案補貼,補貼金額按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蘇州市司法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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