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高院最新案例)

王英姑,女,出生時間為1960年9月10日,2017年11月1日,王英姑入職佛山某環衛公司,崗位為環衛保潔,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書。

2017年11月25日5時左右,王英姑工作中突發疾病,當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王英姑丈夫馬斯克於2017年12月5日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18年1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英姑發生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馬斯克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不構成勞動關係,不具備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王英姑生前在公司工作,發生死亡事故時已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事實,各方均無異議。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王英姑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條件,人社局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以及根據(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

王英姑於1960年9月10日出生,其於2017年11月25日突發疾病死亡時已年滿50週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已不構成勞動關係,不具備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

人社局根據調查筆錄以及王英姑的病歷材料、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王英姑的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認定王英姑的死亡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斯克的訴訟請求。

家屬上訴:法律沒有規定退休後工作時死亡不能夠認定為工傷,一審判錯了,請求二審糾正

馬斯克上訴稱:原審法院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錯誤的。上述規定只是規定了退休年齡,並沒有規定退休後工作時死亡不能夠認定為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可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視為工傷(工亡)。本案王英姑的死亡應該認定為工傷(工亡)。

二審法院:人社局以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沒問題啊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人社局認為王英姑死亡情形不屬於工傷是否合法。

經查,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亦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由此可見,王英姑發生事故時年滿50週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王英姑在事故發生時,已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受傷已不具備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同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因此,人社局以王英姑發生事故時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對王英姑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法律只規定退休年齡,並未規定退休不能夠認定為工傷

馬斯克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主要理由如下:

1、王英姑與公司應構成勞動關係。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據此,王英姑與公司應構成勞動關係。

2、原審法院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是錯誤的。上述規定只是規定了退休年齡,並沒有規定退休後工作時死亡不能夠認定為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可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視為工傷(工亡)。本案王英姑的死亡應該認定為工傷(工亡)。

人社局答辯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是針對個案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也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提供瞭解決爭議的途徑,即申請人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高院裁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工傷認定糾紛,審查的焦點問題是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否應予支持。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

本案中,王英姑在發生死亡事故時,已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屬於不能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根據該條例並結合所在市統一執行相關社保政策的情況,作出的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未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妥。申請人提出王英姑的死亡應認定為工傷的再審申請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相關民事權益可另循法律救濟途徑解決。

綜上,廣東高院於2020年1月16日裁定如下:駁回馬斯克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9)粵行申983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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