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之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刑法》條文及法定量刑幅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與構成要件。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

(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之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相關量刑情節的理解和認定:

什麼是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目前尚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酌情認定:

所謂“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之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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