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微信群、朋友圈是法外空間!

微信,作為一種便捷的社交工具,可以說是極大地方便和促進了人際交往,我們可以在短時間內找到志趣相投的朋友,擴大自己的交際圈,還可以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中互相聯絡感情,各種點贊、評論、交談更加豐富了我們的生活。但是,微信群、朋友圈不同於其他的網絡空間,微信群更像是一個個小社區,更多熟悉的人或者相互瞭解的人都在這個社區中活動,朋友圈就像是社區的公示欄,我們有著自己的言論自由,但是這裡絕不是濫用言論自由,甚至侵害他人權利的法外空間。今天,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本期案例,就是微信圈、朋友圈辱罵他人構成名譽侵權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認識名譽權,瞭解在微信群、朋友圈何種行為可能構成名譽侵權,以更好地約束自身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別以為微信群、朋友圈是法外空間!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下午16時許,小裴因為母親生病住院就到傾心貸款公司辦理車輛抵押貸款,希望獲得貸款後早些送到醫院供母親手術。小袁是傾心貸款公司主要負責車輛抵押貸款手續審查的員工,公司就讓小袁負責小裴的抵押貸款。貸款辦理期間,小袁查到小裴的車輛存在盜搶等違法記錄,就稱小裴是想以盜搶車騙取貸款,小裴則稱自己的車從來不存在盜搶情況,也從來就沒想過要騙取貸款,二人就此產生爭執,進而發生口角。

後經路人報警,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西於莊派出所接警處理,辦案民警針對小裴的車輛進行了違法記錄查詢,並未查詢到存在盜搶等違法記錄,經民警調解,兩人最終停止爭執,各自散去。

別以為微信群、朋友圈是法外空間!

當日晚七時許,小袁(微信暱稱“我在這裡等你傾心車貸袁總”)就分別在微信群、朋友圈發佈PS標記“此人開個盜搶車來我公司騙貸,天津各大車貸同行注意了”漢字的小裴頭像圖片,並在微信群裡發佈小裴的車輛存在盜搶記錄和小裴系騙取貸款及部分辱罵性言論。

2018年3月28日,小裴就小袁的上述行為向西於莊派出所報警,民警再次進行了接警處理,並於同年4月11日向小裴提供了經核查的小袁的微信暱稱、實名及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及戶籍住址的相關信息供小裴民事訴訟使用。

後,小裴認為小袁在在微信平臺捏造事實,誹謗其用盜搶車、套牌車騙取貸款,並PS其微信頭像,添加其騙車貸等字樣,大量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轉發,更是在聊天群中對其公開謾罵,言語汙穢不堪,嚴重降低了其社會評價,給其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並致使其遭受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小袁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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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小袁通過微信聊天群、朋友圈這種公開的網絡平臺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明確指向性的發表針對小裴騙取貸款的言論,尤其是在小裴車輛違法情況未經有關部門查證或通過相關權威渠道查證情況下,公開發布經PS後的小裴照片在多個微信聊天群發佈傳播,並在微信群聊天平臺對小裴使用侮辱性言論進行辱罵,使得該言論在特定的環境和人群中對小裴的名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故小袁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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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後總結

什麼是名譽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任何人都有權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使其在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尊敬,獲得相應的聲譽、聲望,在他人對其名譽進行侵害時有權要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際上,不單單我們每個人都享有名譽權,法人也享有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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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的方式,將他人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他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向第三人進行擴散、傳播,或者公然以口頭或文字形式醜化他人人格,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的行為。誹謗,是指以口頭或者文字形式捏造虛假事實、散佈不實信息毀損他人聲譽的行為。

上述侮辱和誹謗等行為務必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如果行為僅針對受害人進行,而未傳播給第三人,則不構成法律上的“公然”,只有行為向第三人散佈,才能影響社會受害人名譽、聲譽的客觀性評價,使其名譽受到損害。

另,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也屬於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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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人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損害自身名譽權怎麼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一旦他人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損害自身名譽權,應當首先想到的不是與對方進行罵戰、回擊,而是保留證據,報警處理,選擇公權力來進行救濟,一方面藉助公權力來及時制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藉助公安機關進行證據固定,以便之後可以向侵權人民事賠償或者提起刑事自訴讓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名譽權侵權行為的證據固定,除了自行錄音、錄像等之外,還可以申請特定的網絡公證機構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對互聯網侵權行為信息和材料等提供增強的認證和證明,還可以進行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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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寄語

人生而為人,就應尊他人為人,無論何時、何地均不能採取侮辱、誹謗等行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進而導致他人喪失人格尊嚴。自發建立或加入的微信群,或者開通朋友圈,使用者個人言論均會對整個群聊或者朋友圈的特定人群產生一定的影響力,那麼微信群或者朋友圈也就變成了特定的公共環境,需要每個人的言論合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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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裴蓓與孟憲容、尚曉梅名譽權糾紛案改編所作,案例原文:
https://www.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f9a8863ffae47228d1134574567b2275bdfb.html?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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