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黄牛”“马拉松鉴定”……5月1日,上海新规直指司法鉴定顽疾

核心提示:上海司法鉴定行业随着“智慧司鉴”系统的上线与应用,率先一步迈入“智慧司法鉴定”新时期,并于今年5月,将再迎新规。戴上“紧箍咒”的司法鉴定行业,在“智慧化”的路上能走多远?专家表示,系统的实施效果仍有待实践检验。

“人伤黄牛”“马拉松鉴定”……5月1日,上海新规直指司法鉴定顽疾

4 月 21 日,上海市司法局召开《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受访单位/供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徐秋颖 报道

“一两台电脑,两三个人,无执业资质,依靠低层次的技术”,就能搭起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理赔“一条龙”服务,保证“小伤大赔”的“人伤黄牛”;“打不赢,也拖垮你”的重复鉴定顽疾;久鉴不决的“马拉松鉴定”……在上海,这些久见不怪的司法鉴定领域乱象恐将难觅踪迹,司法鉴定行业长期存在的“弊病”期待得到有效治理。

今年5月1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直面当前鉴定行业管理中的难点、痛点,通过创新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优化问责体系,实现了“四类”内外鉴定事项全覆盖、鉴定业务全流程监管。

早在今年的1月1日,上海市司法局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联合研发的“智慧司鉴”系统正式上线,针对“四大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其他)中不同鉴定类别需求设置了司法鉴定办案系统,力图实现鉴定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及鉴定业务的规范化。

根据此前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多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四大类”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由“智慧司鉴”系统赋码,否则将视作虚假鉴定文书。

我国的司法鉴定在经历了“依靠感官和经验”“借助简单工具”到“应用仪器设备”的发展历程后,上海司法鉴定行业随着“智慧司鉴”系统的上线与应用,已率先一步迈入“智慧司法鉴定”新时期。

上海作为中国一线城市,其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服务本市的司法实践,也接受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疑难复杂案件。那么,对于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当事人、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新的法规实施和新的技术手段运用将带来哪些变化?上海司法鉴定管理在“智慧”化的路上能走多远?

堵截“黄牛”介入通道 全流程“智慧化”监管

5月1日《条例》施行之后,如果你在上海不幸遭遇了意外事故,无论是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摔伤,还是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做司法鉴定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

首先,当事人可通过线上(12348上海法网)或线下(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鉴定值班窗口)两种方式途径选择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

在选定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以后,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同时,按照《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在另一端,司法鉴定人员在接到案件后,须登录“智慧司鉴”业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将案件信息传输到上海市司法局的“司鉴监管系统”。从此,这个系统将以“时间轴”的形式清晰反映鉴定案件的申请、受理、鉴定、出证等鉴定全过程信息。

此外,“智慧司鉴”系统更为重要的一个功能,则是从源头设卡,堵截“黄牛”介入通道。一方面,系统通过最新的人脸识别系统,对经常出现在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抓取识别,对有“黄牛”嫌疑的人员及时预警;另一方面,针对某一类案件都有某个或某些机构接单的情况,系统也会发出警示,对存疑案件还能通过聚类分析功能,给出鉴定的委托单位、案件的代理律所、赔付的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信息,从而有效查找鉴定“黄牛”线索。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需佩戴蓝色工作证,在有视听监控的场所完成鉴定工作,比如对当事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对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并签名。如果当事人想了解更多鉴定人员信息,可用手机微信扫描鉴定人员工作证上面的二维码,鉴定人的执业情况、参加培训情况、诚信记录等详细信息即刻呈现。

自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或约定的时限)后,当事人将会拿到一份由“智慧司鉴”系统赋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不仅如此,上海还将推出服务满意度调查。当事人可扫二维码填写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反馈鉴定过程中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是否依照规定流程开展鉴定等问题。而这些都将关系到鉴定人乃至鉴定机构的年度考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陈邦达,同时担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处挂职副处长,曾参与了《条例》的立法研究工作以及学科带头人杜志淳教授领衔的“专家稿”研制任务。

在他看来,上海“智慧司鉴”系统,从理论上说,通过技术手段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和执业环境的不断规范和净化,使鉴定程序走向透明化,有助于打击鉴定“黄牛”现象,也有利于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当然,这项技术系统的实施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创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破解“四类外”监管难题

事实上,在上海立法之前,全国已有天津、浙江、江苏等22个省市出台了司法鉴定管理地方性法规,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对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

但是,上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基本仅限于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四大类”内的鉴定业务。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诸如司法会计、产品质量、价格类、文物类等“四大类”外鉴定事项并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只明确对‘四大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因此地方管理条例无法突破上位法这一规定。”陈邦达解释。

他介绍,有的省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比如黑龙江;有的省市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比如陕西;有些则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安徽、云南、福建等。

于是,《条例》立法之初,“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到底要不要监管、如何监管?这一老大难的问题同样摆在上海立法工作者面前。

“按照‘活动全覆盖、对象分类管’的原则,将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均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4月21日,上海市司法局召开的《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主任委员顾伟强介绍立法过程时说。

“《条例》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对‘四大类’司法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同时,在《条例》第8条创设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为对‘四大类’外的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进行日常监管的平台。”陈邦达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最终,《条例》明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已有监督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主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资格资质许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布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等。

另外,《条例》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提升机构人员水平

“近年来,上海市司法鉴定行业总体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准入门槛低、执业能力参差不齐、执业活动不规范和鉴定‘黄牛’扰乱司法鉴定行业秩序等突出问题,亟须强化监管和规范。”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在发布会上介绍开展行业治理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客观地说,上海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乱象在其他省市,乃至全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乱象背后隐藏的问题根源主要在于司法鉴定管理环节存在一定的盲点、难点和薄弱点。”陈邦达表示。

他认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准入门槛过低,直接造成鉴定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并且,不当的市场利益导向成为一些司法鉴定机构运作的内驱动力,以致“劣币驱逐良币”。另外,《决定》规定的退出机制也未能充分实质奏效。

这些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最终引起了司法部的重视。2017年底,司法部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三个方面,对登记范围、准入条件、日常监管等提出12条要求,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

2018年7月起,上海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行业开启了为期一年多的全面治理整顿工作,制定评审标准、严格准入审查的同时,清理不合格鉴定主体和鉴定机构非法受理点。

据顾伟强介绍,此次《条例》制定之初,就确定了“高规格准入、全方位监管”的要求,在制度设计方面明确登记范围、准入条件、日常监管等要求,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就业规范,完善退出机制,严惩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条例》出台,不仅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和程序,并且确立了审核登记环节的专家评审制度和执业能力测试制度。此举,将从源头上解决鉴定机构小、散、弱和鉴定人执业能力不强等问题。

优化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最终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的证明行为,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解释并接受质证。虽然新民诉法早已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仍然普遍较低。

针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条例》46条规定,(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判机关通报情况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定期考核、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陈邦达表示,这一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并结合上海工作实际进行的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实现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的信息对接、信息共享,并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纳入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斌在发布会上表示,自《条例》颁布以来,上海高院目前已经与市司法局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高院立案庭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牵头,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协商解决问题,明确职能部门的对接。

据他透露,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已开始尝试将审判鉴定系统与市司法局的“智慧司鉴”系统进行信息互通和对接,进一步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能力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信息共享。

另外,《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在鉴定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应该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张斌表示,今后,法院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例如,出于鉴定人安全考虑,法院可采取同步视频作证措施;鉴定人出庭作证需收取的鉴定费用,以及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发放。原标题:探索智慧司法鉴定 上海司法鉴定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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