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影展影賽“霸王條款”,攝影人該怎麼做?

面對影展影賽“霸王條款”,攝影人該怎麼做?


中國藝術報記者 範雪嬌

“參賽者認同大賽所有上傳作品將可能被放置到互聯網展示,或刊載於報紙、期刊、電視、戶外廣告以及評選活動的相關材料中。參賽者作品提交上傳後,即被視為已同意大賽主辦者及其被許可人,為與大賽相關之目的,擁有參賽者作品於全球範圍內的永久免費使用權(著作權仍由作者擁有)……”在談及某影像大賽2020年參賽須知中的內容時,中國攝影金像獎獲得者、攝影家劉寬新對其合理合法性表示擔憂。


藝術在記錄歷史、反映時代變遷、展現人民精神風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此次抗擊疫情期間,再一次讓人們感受到了攝影的力量。而發展勢頭良好的影展影賽平臺,激發了攝影人的創作熱情,促進了攝影技藝的交流提高;優秀的攝影作品也不斷推動著影展影賽的發展。本應是一個雙向促進的良性循環,卻因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霸王條款”而引發了不少攝影人及業界專家的質疑甚至是怒懟。


“霸王條款”層出不窮,損害攝影生態


參加日前中國文聯權保部和中國攝協支持,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文聯攝影藝術中心維權處舉辦的“加強行業自律尊重攝影創作”網絡座談會的攝影家及版權專家也關注到了劉寬新擔憂的問題:一些影展影賽在徵稿啟事中關於作品使用的相關條款,如:主辦單位有權將所有參賽作品用於宣傳為目的的出版、展覽等用途,不另付稿費等類似條款的設置,從法律角度看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合規?主辦方將作品用作他途,是否需要再次取得作者授權?主辦方是否對未入選的投稿作品也擁有使用權?


“目前各種影展影賽中各類形式的‘霸王條款’層出不窮,嚴重侵害了攝影人的利益,打擊了攝影人的創作熱情。另一方面,一些攝影師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不看規則、盲目參賽,實際上助長了這種做法。”劉寬新認為,影展影賽的主辦方需要尊重攝影人,攝影人更要懂得自重,應該提升維權意識與能力。


出現“霸王條款”的影展影賽主辦方存在的“強勢”心態也讓攝影人難以接受。無人機一級航拍專業師張政表示:“有些主辦方認為,出了徵稿啟事,攝影人只要參加了,就是認可了,並簡單地認為對其攝影作品的使用是對攝影人的宣傳,是讓攝影人獲益了,但這其中包含的是對攝影人權益的損害。”


“徵稿啟事‘霸王條款’突出的表現是約定只要投稿,無論作品最終是否入選或獲獎,主辦方都可以無限制地使用這個作品。有的徵稿啟事除了上述條款外,還增加了一句‘主辦方擁有全部參賽作品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可延續至參賽作品上傳後的無限期且不可撤回’,看起來在法律上很專業,但這就更不合理了,可以說是‘霸王條款中的霸王條款’”。四川金融攝協副主席兼秘書長楊成龍表示,影展影賽的徵稿啟事本質上是一個格式合同,但如果存在“霸王條款”等顯失公平的內容,在法律上就有待商榷。


甄別“霸王條款”,要分情況應對


與會的法律專家認為,“霸王條款”可以參照《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來判斷其效力,當格式條款有明顯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時,其應屬無效。那權利義務不對等到什麼程度才屬無效?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顧問孫潔表示:“有些比較明顯,容易判斷,比如徵稿啟事中規定投稿後著作權即無償轉讓給主辦方,這條顯然無效。但大多數情況下並沒有那麼顯著,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孫潔以“主辦方可以無償用於出版、宣傳、展覽等”這類規定為例,認為可以從使用目的是否限於展示比賽結果,是否限於宣傳推廣賽事本身,該使用是否妨礙了作者對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獲得經濟回報,例如大規模出售、商業展覽等都會影響到作者對正常授權利益等方面進行分析。


遇到“霸王條款”怎麼辦?孫潔建議可以分情況應對,對於顯屬無效的霸王條款,可以選擇不參加該比賽或影展。孫潔認為:“雖然‘霸王條款’無效,但是主辦方使用作品會給作者造成損失,即使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權益,但也消耗時間和精力。同時如果大多數作者都不參加,那麼也會起到遏制‘霸王條款’的作用。”另外,對於可能存在不公平情形或界定不清晰的徵稿啟事,作者投稿時可以寫明自己的意見,比如明確允許主辦方在什麼條件下無償使用作品等,並留存好證據。


針對許多攝影人提出的影展影賽不支付報酬是否算“霸王條款”的問題,中國攝協法律顧問、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梁勤表示,《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包括17項,其中並沒有獲得報酬權這一項,只是在行使具體的著作權的時候,比如複製、發行、展覽、放映等情況下,權利人是可以要求獲得報酬的,獲得報酬權是一個附帶性的權利,不是著作權本身。“如果說一個合同當中約定了不支付報酬,當事人雙方都同意了,是可以不支付報酬的。所以僅以不支付報酬為由來指責‘霸王條款’是不能成立的”。


“還有一個普遍存在的認識誤區是,認為主辦方一旦發出了徵稿啟事,就已經跟投稿者之間訂立了合同,但實際上這其中並不存在這種合同關係。訂立合同應當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我認為徵稿啟事不是要約,因為它沒有明確的受要約人,並且如果認為徵稿啟事是要約,那麼投稿行為豈不是成了承諾,那麼按照這個邏輯推演下去,只要投稿就意味著入選,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只有入選者與主辦方之間存在以徵稿啟事內容為權利義務的合同關係。因此,如果主辦方貿然使用未入選者的作品,是具有一定法律風險的。”梁勤還特別提醒攝影人,當前還出現了另一種情況,即主辦方在發出徵稿啟事的同時,在網上平臺進行收稿,在收稿的時候,主辦方會直接讓投稿者進行電子簽約以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徵稿,這需要格外慎重,“如果已經在網上籤訂了合同,合同確實顯失公平的話,投稿者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並且必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一年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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