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被拦跳窗死亡,拦阻者因非法拘禁罪获刑10年,合理吗?

案情介绍

位于高唐县某小区二楼的三室一厅,是杨统朋租来给员工当宿舍的。据了解,杨统朋在当地经营一家馅饼店,店里招有10来名员工,部分员工住在宿舍,陈某莉便是其中之一。

2019年春节前,陈某莉回了老家,节后的某一天,陈某莉打电话告知杨统朋,不在店里干了,第二天会过来处理离职事宜。杨统朋则告诉陈某莉:“你直接到店里来,不要去宿舍了,我把宿舍的锁换了。”

2019年2月20日下午6时许,杨统朋来到员工宿舍,打开门,看到陈某莉所住的卧室亮着灯。根据杨统朋向警方的供述,他喊了两声“陈某莉”,边喊边朝着卧室走去;陈某莉答“等一会儿,等一会儿”。随后,陈某莉将卧室门打开一角,称“你别进来了,我对象来了”。

当杨统朋推开门时,看到屋里有一名男子正在穿裤子。此前,杨统朋曾见过陈某莉丈夫,但房内男子并非陈某莉丈夫。于是,杨统朋问:“你是干嘛的?你在我这里干嘛?”该男子即王某奎,他答,没干嘛。

杨统朋随后喝问:“你是来偷东西,还是偷情?”根据陈某莉和杨统朋对警方的讲述,杨统朋曾对王某奎说,“你来这里偷情,房子是给你租的吗?你今天不给个说法,就不要走。”

王某奎系高唐县一名客车司机。根据陈某莉的讲述,因经常乘坐对方的客车往返济南和高唐县,两人相识。

此后,杨统朋将屋门关上,并拦住王某奎,不让其离开。

陈某莉说,王某奎试图往屋外走,但杨统朋朝他脸上扇了两巴掌、踹了两脚,喝令他坐到床上。随后,坐在床上的王某奎多次恳求杨统朋让他离去,但都被拒绝;王某奎试图冲出去,也遭到拦阻,拦阻过程中,杨统朋抓住王某奎的头发,扇了几巴掌。

杨统朋并未否认对王某奎的暴力殴打行为。他说,王某奎想走时,每次靠近屋门,都会被他用手扇、用脚踹,“来来回回有三四次。”

期间,杨统朋给妻子于建打电话,喊妻子过来,“让他们讲清楚。”杨统朋在电话里说,“我们提供宿舍,成了他们偷情的地方了。”正在店里工作的于建担心出事,赶紧吩咐另一名员工王光健过去看看。

约20分钟后,王光健赶到员工宿舍,他刚把屋门推开一个角,还没来得及看到屋内的情形,就听到杨统朋说,“跳下去了!”

男子偷情被拦跳窗死亡,拦阻者因非法拘禁罪获刑10年,合理吗?

王某奎从该窗户跳下

王光健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听到出了事,急忙跑到楼下,看到王某奎面部朝下,趴在水泥地上一动不动,“当时他的鼻子和嘴里都出血了。”王光健说,他立即拨打了120电话,约半小时后,急救车赶到,将王某奎送往医院。

王某奎跳下的窗户位于二楼,没有安装防盗护栏,窗台距地面约6米高,底下为坚硬的水泥地面。

跳楼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奎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医鉴定,王某奎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系高空摔跌所致。

王某奎死亡当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杨统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杨统朋采取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阻止王某奎离开,后王某奎为摆脱、逃离杨统朋的控制,从宿舍卧室窗户跳出后摔伤致死。

检方认为,杨统朋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杨统朋辩称,他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认屋内东西没有被陌生人偷走,王某奎死亡的结果,与他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王某奎因跳楼身亡,而他对王某奎的殴打,仅造成王某奎轻微伤。

2020年4月8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统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该判决出来后,双方都不服,一方觉得判得太重,另一方觉得毕竟是一条人命,才判10年,太轻,都表示要上诉。

案件评析:本案到底是判重了还是判轻了?

一、本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其实,本案在构成要件是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或者说认定非法拘禁罪有点勉强!

首先,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杨统朋,其将房屋提供给员工当员工宿舍用,因此,杨统朋对该房屋享有管理权,王某奎未经杨统朋的许可便擅自到员工宿舍与陈某莉偷情,被杨统朋发现后又拒绝沟通,不说清楚情况,只是执意要离开房屋,此时杨统朋虽然动用了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阻止王某奎离开,但其诉求是很明确的,就是解释为什么在杨统朋的房间里?从主观来说,杨统朋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其次,从杨统朋发现王某奎,到王某奎跳楼也就只有20分钟左右的时间,非法拘禁罪是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虽然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限制多长时间为非法拘禁,但是正常的理解也得至少是24个小时,否则,非法拘禁罪也太容易触发了。

另外,《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于公职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予以立案,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公职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有明确要求的,按刑法“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都需要持续24小时,普通老百姓非法拘禁他人未满24小时的当然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综上,本案中不宜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这只是一个正常的民事纠纷,假如杨统朋的殴打行为对王某奎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则可以追究杨统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退一万步讲,即便本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属于非法监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分三档,基本档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加重档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档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应如何理解致人死亡的情形?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将受害人捆绑过紧,导致其窒息而死,或因拘禁时间太长导致病发而亡,其中,受害人自杀或者跳楼逃脱属不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呢?


男子偷情被拦跳窗死亡,拦阻者因非法拘禁罪获刑10年,合理吗?

应该说,行为人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比如应当预料到绳子捆绑得太紧有可能导致呼吸不畅,没有及时供应食物和水可能导致受害人饿死或渴死等。

但是,对于受害人突然跳楼这样的行为,应该说并不在行为人的预测之中,尤其在本案中,杨统朋并没有严重的加害行为,王某奎突然跳楼,是其万万没有想到的。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予立案。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两种不同表述,“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理解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则应理解为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也说明被拘禁人因自杀死亡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认定杨统朋非法拘禁王某奎致其跳楼死亡,很明显属于客观归罪,因为这件事情在杨统朋看来,并不是属于天大的事情,杨统朋的最终诉求还是要求王某奎说清楚为什么会出现在他的房间里,他只想搞清楚王某奎是不是经常来,有没有偷偷的顺走过东西,以及有没有房门的钥匙等等,其实,想了解这些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王某奎也没有事先预警,没有向其他人表明如果不让其离开就跳楼的想法。因此,要求杨统朋能预料到王某奎跳楼是明显超出杨统朋当时的能力了。

王某奎当时跳楼的心态并非是自杀,可能他觉得2楼的高度跳下去没什么,由于王某奎当时急于离开,所以没有做太多的思考就从2楼跳下去了,他的动机显然是想通过跳楼离开,而不是自杀。

所以,王某奎的跳楼是因为其自身判断失误,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因为王某奎跳楼死了,就加重杨统朋的刑罚,这对于杨统朋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本案王某奎跳楼死亡是因其自身的判断失误造成的,与杨统朋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统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向一个进入自己房屋的陌生人了解情况的权利,其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本案不仅判重了,连非法拘禁罪都给判错了!

支持杨统朋提出上诉,更支持杨统朋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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