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德斯 JIADESI及圖”商標無效宣告

“加德斯 JIADESI及圖”商標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

“加德斯 JIADESI及圖”商標無效宣告

涉案作品

一、基本案情

第15657687號“加德斯 JIADESI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張衛橋(即本案被申請人)於2014年11月6日提出註冊申請,於2015年12月28日取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龍鋸、噴漆噴槍”等商品上。

2016年4月11日,該商標被陳為歡(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稱:申請人對“加德斯 GATES及圖”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美術作品圖形部分完全一樣,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在同一地區的同行,理應知曉申請人的商標存在,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維持其註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 申請人所述的“加德斯 GATES及圖”作品(以下稱涉案作品)由漢字“加德斯”、英文“GATES”及圖形構成,爭議商標“加德斯 JIADESI及圖”漢字與涉案作品漢字相同、圖形部分與涉案作品圖形構成高度近似,故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涉案作品於2005年4月25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從2008年4月開始在廣州市作為店鋪招牌使用至今,結合其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可以認定申請人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

申請人涉案作品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作為商標公開使用於市場活動中,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其與申請人同為廣東地區的同行業者,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

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許可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禁止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在先著作權與商標權衝突,是涉及在先權利條款的案件中比較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註冊商標,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

該種情形的適用要件為:

(1)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權;

(2)係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3)係爭商標註冊申請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4)係爭商標註冊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本案在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時,全面考量了以上四個適用要件。

在判定被申請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時,綜合考慮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確定其與申請人同為廣東地區的同行業者,進一步證實了被申請人有可能接觸到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的事實。

其對今後該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鑑和指導意義。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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