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原副省長李謙被公訴: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河北省原副省長李謙被公訴: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李謙,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物履歷

1976.03——1978.12,河北省晉縣萬莊村知青;

1978.12——1986.07,河北省軍區教導大隊學員、深澤縣人民武裝部幹事;

1986.07——1988.11,河北省深澤縣委辦公室資料員、副組長、組長;

1988.11——1989.03,共青團深澤縣委副書記;

1989.03——1989.12,河北省石家莊地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員;

1989.12——1992.12,河北省石家莊地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副處級秘書;

1992.12——1995.02,河北省趙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其間: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學院馬克思主義原理專業學習);

1995.02——1997.01,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其間:1993.08——1995.12,在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01——1997.02,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7.02——1998.01,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8.01——2000.11,河北省新樂市委書記(其間:1997.09——2000.01,在河北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11——2001.03,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書記;

2001.03——2001.07,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委書記;

2001.07——2006.03,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03——2009.11,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副市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

2009.11——2010.01,河北省保定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0.01——2012.12,河北省保定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2.12——2017.03,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

2017.03——2017.04,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衡水市委書記;

2017.04——2019.09,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第八屆、第九屆河北省委委員,第十二屆、第十三屆河北省人大代表,瀦龍河河長(安國市軍詵村至高陽縣大教臺村,91公里),趙王新河河長(棗林莊樞紐至西碼頭閘,4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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