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司法:父母置氣孩子遭殃 法援律師排憂解難

合陽司法:父母置氣孩子遭殃  法援律師排憂解難

渭南政法網(通訊員 趙延紅)“謝謝李阿姨,現在我終於不用擔心爸爸再到學校接我,可以安心和媽媽在一起生活,開心睡覺、上學啦!”10週歲女孩王華高興地抱著李蘭蘭律師激動地說。

案件簡況:2019年11月13日原告王某甲一大早便來到合陽縣法律援助中心。一進門,王某甲情緒失控,嚎啕大哭,“我到底該咋辦呀!我可憐的孩子咋辦呀!”“我現在就要起訴,要回女兒的撫養權......”。還沒說完,王某甲再次失聲痛哭。援助中心瞭解事情經過後,依法將該案指派給陝西奧達律師事務所處理家庭糾紛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李蘭蘭律師辦理。接受指派後,李律師經過詢問,得知王某甲與前夫王某乙於2015年6月13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孩王楠(化名,2006年10月20日生)、王華(2009年12月28日生)隨原告王某甲生活。離婚後,被告王某乙未支付孩子撫養費,多年也未曾探望過孩子(王某甲孃家與前夫王某乙相距僅數十米)。2018年因王某甲身體患病,無經濟收入的情況下,起訴王某乙索要孩子撫養費。該案後經法院判決王某乙依法應給付孩子撫養費20000元。法院判決后王某乙便將王某甲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後該案經一、二審判決:王楠隨王某甲生活,王華隨被告王某乙生活。中院宣判後,王某乙便在王華連其都不認識的情況下,貿然到學校接孩子,給孩子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如今,孩子王華整日失眠多夢,精神狀況較差。瞭解該案的來龍去脈後,李律師認為王某乙雖然變更了孩子的撫養權,但王某乙常年在外務工,根本無法直接撫養孩子。除此,該案判決已經生效2個多月,王某乙除了到學校接過孩子一次外,便如人間蒸發一樣不見其人。由此足見王某乙要孩子撫養權僅僅是手段,是為了置氣。同時李律師意識到孩子王華於2019年12月28日就年滿10週歲,年滿10週歲的孩子有權選擇同誰生活。便告知王某甲,讓其等到2020年元月後立案訴訟變更撫養權,到時其勝算的幾率就大些。同時,李律師還多次詢問孩子王華,王華意志堅定地表示,自己要和媽媽生活,不願意和爸爸在一起。

2020年1月10日王某甲再次來到陝西奧達律師事務所,當日,李蘭蘭律師就代寫起訴狀併為其立案。2月11日正是舉國上下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對抗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可李律師不忘初心,不顧個人安危,一大早就帶著口罩,急匆匆地趕到法院,投入到王某甲與王某乙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案件的調解中。調解過程中,李律師規勸被告王某乙:作為一個父親,不要拿孩子置氣,現在離婚已成定局,孩子王華在單親家裡成長已經不幸;如今你又是訴訟,又是貿然探視、接孩子,哪個孩子能經得住這樣的折騰。目前,由於王某乙一連貫的不理智行為,已經給孩子的心裡造成巨大精神壓力,為了孩子今後的健康成長,希望王某乙姿態放高一點,成全孩子,也成全自己。今後與王某甲做不成夫妻,為了孩子可以做朋友。王某乙聽後,說其也不想要孩子,知道孩子跟著王某甲好,但就是嫌王某甲起訴要撫養費,咽不下這口氣。律師瞭解該案的癥結後,主動做王某甲工作,讓其放棄撫養費用。最終經過李律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說,王某乙放棄孩子撫養權,該案調解結案,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侵犯了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鑑於被告人王某到案後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編輯:馬轉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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