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处罚50万!南宁立法保护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

注意|最高处罚50万!南宁立法保护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颁布施行,《条例》将从立法层面解决湿地公园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捕捞水生动物、破坏水土流失等行为,促进了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同时,明确了相关的禁止行为,如公园内拦网养殖、损坏树木、燃放孔明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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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当地村民适当捕捞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南宁市南郊的大王滩水库,横跨良庆区、江南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城区(开发区)。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集湿地、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三重身份于一体,对全市湿地资源保护、居民饮用水安全和日常生产生活都有重大影响。

在库区范围内确实存在很多村庄、村民,目前,他们的生活来源还在一定程度上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湿地保护必然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处理好湿地公园内的生态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保障的关系?

《条例》做了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明确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政府、有关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对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辖区相应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还要做出妥善安排。除此之外,立法在对湿地公园内渔业资源的规定上,改变了过去谈保护就得更加限制利用的做法,规定只要服从于生态平衡的要求,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区域、品种范围内限额内,还是允许村民适当捕捞。

针对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内有68.8%都是水域的特点,《条例》对水域方面也设定了一些规定。例如,污水防治方面,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污水排放的管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湿地公园周边的截污。养殖方面,禁止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船舶管理方面,湿地公园实行船舶总量控制和通航管制;禁止新增燃油机动船,现有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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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库区群众在水库较为平缓的消落区,特别是水库枯水期间,种植西瓜、玉米等短期农作物现象普遍存在。《条例》规定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擅自使用消落区的,由管理机构限期清退。禁止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禁止利用消落区实施其他影响水土保持和水质安全的行为。同时,管理机构今后会对消落区通过水库划界确权工作,推进消落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建立清漂保洁长效机制。

此外,《条例》严格限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活动。例如,建设项目和设施方面,规定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以及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同时规定,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施工建设,应当采取环境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施工建设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明确湿地公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来源:南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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