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交通事故無責方在事故後,要承擔過多的成本?

leona518


個人理解

責任的定責基本是指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定的責任。首先得說明一下沒有十全十美的法律,所以我國道路交通法同樣不可能完美無瑕,但是同情弱者救治弱者的理念還是有的,開車一方只要購買了合法的保險,最起碼也有交通強制保險。交通警察可以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來區分定責,畢竟行人相對於機動車在安全方面屬於弱勢一方,更需要人道主義關懷,所以有時候需要警察在法規範圍內彈性執法,畢竟保險公司有賠償,司機有賠償能力,被事故一方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雙方都能平衡到位,社會才能和諧共存。


A桃花島上


無責交通事故承擔賠償成本:默認人道主義賠償

涉及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中,有一項看似不夠人性化的“人道主義賠償”。指無責任方在肇事方出現較大程度的財產損失的前提下,對其進行的經濟補償!這項規定理論上是不合理的,因為在多車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一方的車輛必然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傷,而且潛在的保值率下降也會帶來損失,所以人道主義賠償應該是兩方面的,那麼面對這項規定如何處理呢?


人道主義賠償可以拒絕

知識點:人道主義賠償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性!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76-2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百分之的賠償責任。這項規定具備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無責任事故至少要承擔10%;在事故責任劃分階段很容易被引導認責,這裡所謂的引導是指無責任方仍舊無責,但是責任方是不是“肇事”卻弄的模弄兩可了!


同款規定的附加說明:如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項規定是非常有價值的,因為交通事故是非主觀引起則不屬於肇事的全面解析範疇,此類事故則要無責任承擔人道主義賠償。但如果定義為肇事則為責任方的主觀引發,參考規定中的解釋則應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這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模糊範疇。

比如某行人或非機動車闖紅燈被碰撞,其目的是非主觀的闖紅燈那麼無責方就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但是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面對交通規則視而不見真的能夠定義為“非主觀”嗎?相信這個答案連閻王都不會相信,那麼這起事故的定性就應該是肇事——是行人或非機動車以闖紅燈的方式,期望刻意碰撞機動車(碰瓷),不論其結果如何、思維導向就應該是這樣。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人道主義賠償應該在科學的邏輯推導的結果上決定是否生效,然而在實際處理過程中的協調方往往在“搗糨糊”,以其毫無價值可言的同情心,進行對法律尊嚴的蔑視。於是則出現一些事實肇事的交通事故,無責任還要承擔很大額度的賠償;要知道交強險與商業車險是不會在對方實施違法的前提下進行賠償的,所以最終的賠償責任要落到個人頭上,這對於絕大多數普通機動車用戶而言也會是巨大的壓力。

知識點:人道主義賠償既要建立在符合法律規則的基礎上,同時也不能違法公序良俗和道德倫理。所以只要交通事故涵蓋違法通行的行為,性質可以定義為肇事的話就不能在定責時讓步,否則後期要面對的問題會很多。其次人道主義賠償本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嚴格定義應該是“補償”而不是“賠償”,那麼在無責任主觀拒絕或事實不存在施捨對方能力的前提下,拒絕則是理所應當。即使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拒絕的有理有據有節,法律也要綜合倫理道德進行最後的責任劃分。


總結: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人道主義”應該是針對雙方的,單純對於某一方要求的具備一定強制性的“人道”都是“非人道”。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對於駕駛員而言是很重要的儲備,多讀一些書總沒有錯。




天和Auto


交通事故發生如果不依法處理,以人道主義和誰弱誰有理來對待,法律將無嚴肅性,社會無公平可言,最終導致社會歪風邪氣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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