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著什麼?

如果你被刑事拘留後,檢察院卻沒有批准逮捕,意味著你可能要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較常見)。之後你可能就沒啥事了,取保到期後案件撤銷(也可能直接起訴)。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著什麼?

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但最終無法起訴或當事人被判決無罪,那錯案責任就是檢察院承擔,如果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會比較謹慎,發現了案件的問題,不批捕,公安機關就必須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換成取保候審或監事居住,期滿後撤銷案件。(當然也有不捕直訴的情況。)

回到你的案件,你被公安機關拘留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你應該被逮捕,他們會在最長30天內呈送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你。逮捕的決定權在檢察院,專門負責此事的科室叫即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審查批准逮捕。

這個就很重要了,前面說過了,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你了,但你最終卻被法庭判決無罪,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檢察院是有可能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詳見《國家賠償法》十九條)

審查逮捕屬於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環節(多見於偵查階段,也存在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相關辦案機關決定是否逮捕的情形)

因此,一個案件一旦被批捕,其極有可能被起訴,而考慮到我國極低的無罪判決率,即使案件問題顯而易見,但辯護難度也非常大。反之,如果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那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相對容易很多,即在審判程序啟動前就將案件無罪化處理。

因此,可以說,能否促使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命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