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下,離婚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別說你還不知道!

離婚損害賠償,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1、精神痛苦的賠償。

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這種損害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衡量。但是,財產補償可以成為滿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

2、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

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損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直接的財產損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權和身份權被侵害以後,身體健康相應地受影響或傷害,因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精神遭受創傷致使無法工作而影響或失去工資收益;或致病需要醫治等等。

這些情況下,離婚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別說你還不知道!

二、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索取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於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

這些情況下,離婚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別說你還不知道!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三、離婚精神賠償的數額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1、結婚時間。

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4、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較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這些情況下,離婚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別說你還不知道!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四、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並基於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

對於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這些情況下,離婚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別說你還不知道!

2、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由此可見,在我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裡,如果離婚中涉及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 本文轉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繫刪除。

■ 行政法;民法;提供知識交流與經驗分享。

■ 需要了解更多,請點擊頭像旁邊的紅色「關注」按鈕,關注我們!有法律問題可以隨時通過私信聯繫我們!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服務賬號,每天為您推送各種相關法律知識文章,幫助您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也可以私信我們解決您的法律問題,維護您自身利益;避免做一個“法盲”。

這些情況下,離婚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別說你還不知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