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申請延期開庭的,法院不能以原告是否同意為條件
【今日法務】今天,一個朋友因有證據需要收集,起草完《延期開庭申請書》,打電話給法院準備郵寄過去,法院工作人員說,延期開庭需要原告方同意。
我蒙了。從1998年學習民事訴訟法至今,沒有聽說過這樣的規定,是有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嗎?沒有查到。
先就現行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將這個問題確定下來,以便查詢:
【法定條件】法律對延期開庭的條件規定的十分清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延期審理的規定。
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人民法院把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進行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人民法院就難以正常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如,《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必須到庭的情形:"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例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再比如,一方當事人正在住院。如果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則"正在住院"可能構成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正當理由。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並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製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本文的結論是:
書記員或者承辦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不能因原告不同意延期審理而不同意被告的延期開庭申請;
也不能因被告不同意延期審理而不同意原告的延期開庭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