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庭審現場成“課堂”,以案釋法敲警鐘

【以案釋法】庭審現場成“課堂”,以案釋法敲警鐘

“請明確你方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還是變更行政處罰決定?”4月14日10時30分,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14號法庭,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公開開庭審理。

【以案釋法】庭審現場成“課堂”,以案釋法敲警鐘

被告為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10名來自烏市生態環境系統的一線執法人員旁聽案件。

案件原告為烏魯木齊市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2019年4月,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米東區分局(原烏魯木齊市米東區環境保護局)以未批先建為由,對科技公司作出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科技公司認為烏市生態環境局米東區分局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在複議無果後向新市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或變更行政處罰決定。

庭審在審判長竇常娟的主持下進行,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

“我們提交了環保審批材料,但你們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裡作出審批,迫於工期,我們只能先建,你們現在以未批先建為由作出處罰,我們認為處罰過高。”原告代理人提出起訴理由。

“原告的工程是2018年8月開工建設,原告2018年12月第一次提交環保審批材料時,因資料不全我方讓其補充,原告到2019年5月才再次提交申請,我方按規定在30天內作出了審批決定。”

被告代理人回答。

這起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後,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米東區分局局長黃新江坐在席間若有所思,他說:“我們作出的行政行為被提起訴訟,說明行政行為可能存在瑕疵,比如在現場調查、證據收集、文書撰寫等方面存在細節上的不足。”

“真是好好上了一課,以前在執法中未注意的細節,在庭審中被當事人列為證據,這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生態環境分局環境監察支隊工作人員金星感慨道。

聽同事們談論著旁聽的感受,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監測監察處副處長龍旭表示,看來組織此次案件旁聽的目的達到了。

龍旭說,庭審讓大家真正認識到,一起案件中執法部門和執法對象在認知上的不同,只有換位思考,加強溝通,才能更好地改進執法方式和理念,從而推動辦案質量的提高。

庭審結束,竇常娟現場與雙方當事人展開交流,以案釋法。

“對行政機關來說,執法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固定證據、程序合法,只有程序合法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

“對當事人來講,願意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權益當然是被提倡的,但一定要有確定和適當的訴訟請求,同時,要嚴格把握起訴期限,因為行政行為有連貫的施政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起訴期限的要求很嚴格,一些當事人不注意查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期限,最終導致喪失訴權。”

竇常娟直言,這起案件對原、被告都是一次學法的過程。去年該院行政庭辦理的200餘起行政案件中,很多執法人員在固定證據上不重視細節,其實細節直接關係到一起行政案件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是否充分,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這也將是審判人員對一起案件的評判的標準和依據。

來源: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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