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異地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夫妻異地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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