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想查询信息、打探案情吗?这些行为会害了你的法官朋友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人员,不当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孙文财 通讯员:赵若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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