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中行《金融產品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原油寶投資者與中行簽署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以下簡稱《金融產品協議》)名為理財產品類期貨交易的協議,該協議僅是實際履行的協議的一部分,同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易標的、交易價格、交易時間等都是中行與投資者實際履行協議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以標準化產品合約為交易對象,採用保證金制度、集中交易方式、掛鉤芝加哥交易所期貨價格並據此結算,也不發生實物交割,以對沖平倉的方式了結交易,其組織的交易方式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期貨交易特徵,中行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具備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業務資格,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所籤合同依法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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