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5月1日起,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重要提醒!5月1日起,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导读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更多的电子数据将作为打官司的证据。这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相关话题一度冲上“热搜”。昨天,记者采访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丞博,针对这条新规的来源、背景及应用,请法官来予以解读。

了解一下,可作证据的电子数据有哪些

白丞博介绍,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这些电子数据有哪些呢?新实施的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说个案例,手机信息证实丈夫转移财产

去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接到这样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上诉案例。张某和李某曾是一对夫妻,张某发现丈夫出轨后,将其当场捉奸。随后,两人在撕扯中,李某的手机不慎遗落在现场。没想到,就在这个手机中,张某发现了丈夫转移财产的证据。张某将这部分手机信息打印了53页,提交给法院,以证明李某在离婚之前私自将2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事实。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认可了这部分证据,原因在于李某认可张某所持手机是其之前使用的手机,张某提供的信息依然保存在李某的手机中。

提个建议,重要聊天记录不要轻易删除

白丞博说,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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