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會見權到底是誰的會見權?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會見貫穿於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始終,會見是律師有效開展辯護的前提和基礎,律師可以在會見過程中瞭解案情、核實證據、溝通辯護思路等,只有切實保證會見交流權的行使,才能充分發揮律師的其他訴訟職能,才能保證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有效幫助的實現,所以律師會見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實踐中,律師經常會遇到自己的當事人要求律師幫助聯繫同監室嫌疑人的律師,讓他的律師趕緊到看守所會見他。據筆者所瞭解,全國大多數看守所不會為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律師提供便利。有的看守所管教會幫助聯繫,但更多的是拒絕聯繫律師,或者遲延聯繫律師,如果在押人員在無法通信的情況下,只能寄託給同監室的室友的律師幫助聯繫。

有的律師接到通知,立即趕去會見,但有的律師固執己見認為沒有必要而拒絕會見,或者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才主動會見。當前會見的整體現狀是刑訴法沒有關注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權利,實務中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隨時提出會見律師的要求,而是靜靜地等待自己的律師提出會見自己的要求。

2019年刑訴法修改後增加了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的規定,但是十分遺憾的是,依然沒有賦予被告人有權會見律師的權利。

從刑訴法上看,立法者將會見權定位於律師會見權,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由此也很容易得出會見權是律師的特定權利。從實踐中看,大家都在討論律師會見權的問題,如何保障和解決律師會見難題,而忽略了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權利。

法律中,律師享有會見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且律師的會見權是律師的一項重要權利,另外在立法修改中,在會見權方面,立法者也把注意力集中在律師手中,而對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權卻不聞不問。

本來從權源意義上講,會見權甚至就連辯護權都是屬於嫌疑人、被告人的天然權利,法律規定的律師的辯護權和會見權都是源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委託,但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使得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權被無辜的剝奪了,他們儼然成為了訴訟活動中“客體”。

從經濟學上講,拿別人的錢為別人辦事是最沒有效率的。美國在辯護權問題上提出了有效辯護原則,如果律師沒有及時、充分的會見被追訴人,那麼律師的辯護是無效的,繼而會產生種種法律後果。

對律師提出有效辯護的要求,可以促使律師積極履行辯護職責,充分進行會見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筆者在《有效辯護之確有必要的六次會見》一文中提出,按照刑事訴訟進程細化出的六種會見情形,可以構成有效辯護之會見標準,或者律師會見工作的最低限度的標準,以此檢驗律師的辯護是否為有效辯護的方法之一。

為了保障被告人的會見權,對辯護律師提出會見的有效辯護標準還是不夠的,對此北大陳瑞華教授提出確立“被告人會見權”設想,“被告人會見權”的確立,可以為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個機會,要求辯護律師開庭前前來會面,瞭解律師的辯護思路,並向律師發表自己的看法。

對於身陷囹圄,孤立無援的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精通法律的律師踉蹌入獄後,也需要律師的有效幫助,需要律師有效行使會見權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但同時如果允許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隨時提出“我要見律師”的合理要求,並未約見律師提供便利,看守所及其他監管場所及時通知律師會見,這樣會見權迴歸到嫌疑人、被告人手中。

從權力行使的自主性和律師幫助的有效性來講,就能夠更好的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誠如陳瑞華教授所言,“被告人會見權”的確立,將為被告人辯護權的實現打開一扇新的大門,並啟發我們提出一些新的改革思路。


李耀輝:會見權到底是誰的會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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