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認定及後果

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認定及後果

關於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概念,在2017年4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中有明確規定。在該規定中,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1.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例如某外觀設計申請為實質相同的設計,區別僅分別用在標貼、包裝袋和包裝盒上);

2.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例如單純材料的替換、改變要素關係且所產生的技術效果與現有技術相同或相似、抄襲現有專利附圖);

3.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例如以不同水果為原料提交了多件食品領域專利,各申請的區別僅在於水果原料的簡單替換);

4.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例如中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主題均為治療某種病症的中藥製備方法,對病症的描述均不屬於醫藥領域的科學術語,針對每種病症,試驗案例相同,臨床療效全部為定性描述;

5.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例如提交了多個外觀設計申請,包括多種產品,有水杯、椅子、桌子等產品,這些產品的圖案均為不同顏色的矩形,圓形、三角形形成的圖案);

6. 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例如A將多件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重複出售給多個其他人,聯繫人均為A)。

如果專利申請出現上述情形中任意一種情形,後續就可能收到非正常專利申請初步確認意見通知書,後續一旦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時,申請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不予減緩專利費用、被專利管理部門進行通報處理和處罰、不予資助或者獎勵等。對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和獎勵,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際的工作中,專利代理人有責任及義務為客戶的專利佈局和專利申請提供專業的意見,避免出現上述任意一種或多種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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