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冤牢!张玉环能否追究刑讯逼供者刑责?

文/常遇春律师(法世界头条号、公众号特约律师)


近日,张玉环案终于沉冤得雪,随着张玉环的无罪释放,他曾经遭受的种种非人待遇、伸冤内幕一点一滴被逐渐曝光,其中,当年在审讯该案过程中,张玉环自曝遭遇6天6夜刑讯逼供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张玉环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没有杀害两个小孩。有罪口供是受刑讯逼供做出来的。起初送进贤县看守所期间,他没有承认杀人。后来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出,先后在进贤县长山宴派出所和云桥派出所受到残酷刑讯。1993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牵来两条狼狗(应当是警犬),说如果不招,就让狼狗把他吃了。民警手一挥,一条狼狗冲上来,狂撕乱咬,张玉环裤子被撕烂,大腿鲜血直流。极端恐惧下,张玉环承认杀害两小孩。侦查人员找来一条黄绿色军裤给张玉环,还打趣说比张玉环原来的裤子好。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抢劫罪跟张玉环一同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第七监室,他描述,张玉环曾对他说,他被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

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即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称“在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次日,他又紧接着作出另一份有罪供述。在2020年7月9日,在法庭调查阶段,张玉环指着自己的手背及左大腿处称,至今仍有被狼狗咬伤的伤痕。对原审指控的证据,张玉环表示,“那些都是假的,编造出来的,我完全不予认可”。

26年牢狱之灾后,他没有多谈国家赔偿,几百万元的国家赔偿他不放在心上,但唯独希望追究刑讯逼供者刑责,那一串刑讯逼供者名字,他一一道来,“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 、胡某芳。”还有几个,张玉环说不知道名字。26年岁月,仍不能忘却,究竟意气难平。


26年冤牢!张玉环能否追究刑讯逼供者刑责?


古语常道:人心似铁,官法如炉。短短八个字勾勒那个时代法律的酷烈。在古时,主审官员经常会在公堂得意洋洋地对遭受极刑、血肉模糊地供认罪状的犯罪嫌疑人说:三木之下,予取予求(用了大刑,想让你说什么你就得说什么)。用今天的话来讲,想让你承认圆明园是你烧毁的,你就得承认是你烧毁的,对吧?

当然,这些只是张玉环单方面的陈述,是否真实存在这些残忍的刑讯逼供行为,应该由司法机关做出全面的调查,也应该做出全面的调查。

那么,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追诉时效


行为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后,还需要考虑是否超过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刑法》第88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张玉环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是在1993年11月,至今已近27年,而刑讯逼供罪最高刑为三年,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是五年。由于张玉环一直反映遭受刑讯逼供,在狱中也一直写信申诉,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应当适用97刑法还是79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而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有人据此认为,本案发生于1993年11月份,应当适用79刑法,即公安机关未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这种观点除了有明确的法条依据,还有“从旧兼从轻”的法理依据。但问题是“从旧兼从轻”主要适用于实体法。虽然追诉时效问题规定在《刑法》中,但它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对于程序问题,应当适用“从新”。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及其所保护的信赖利益,但程序法溯及既往不会产生这种后果。

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发【2014】277号)明确规定,对追诉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实行之后的行为,在追诉时效方面适用“从新”原则。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和《复函》,常遇春律师认为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


案外花絮


据江西晨报社报道,2019年4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委员、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周卫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委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7月25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周卫华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从周卫华简历可以看出,1993年9月至1998年3月,其任职进贤县公安局云桥派出所所长、主任科员;

而在张玉环案中,近日接受媒体采访的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 、胡某芳及几个不知姓名者。

履历显示,从1989年至1998年3月,进贤县公安局云桥派出所所长一直都是周卫华,而这里正是对张玉环进行审讯的地点之一,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周卫华在张玉环案中充当了什么角色?目前无法查证。

尽管目前来看,周卫华并不是因为张玉环案被查,但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结尾


常遇春律师认为,张玉环冤案平反之后的追究责任,应该成为“正义的标配”,这个不应该打马虎眼,不应该在感动的泪水、公众的唏嘘中被忽视。史上“最长冤案”背后的刑讯逼供问题应该查清,也应该做出严肃追责,这是一笔良心债,关乎正义、天理与民心。


天下人有所期待。

让我们拭目以待。


常遇春律师,专职律师,本头条号特约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领域,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吸等刑事辩护。合作交流微信号:1509109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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