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軍曾經公開講過,對產品的命名與保護要遵循三個標準:
1、給產品起個好名字,清晰地表達產品,一看就知道你是幹什麼的;
2、為自己的產品名字註冊保護商標;
3、產品名對應的中文名全拼.com(即域名)一定要在自己手裡。
企業做到上面這三點,至少節約上百萬推廣費用。
為產品取一個好名字,接下來就是註冊商標,這裡可以看出雷軍對產品的商標保護很是重視。CEO的理念自然也影響到小米內部對商標佈局的上心程度。
通過賽貝知識產權平臺(www.saibeiip.com)的商標查詢工具,我們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申請人進行商標查詢。可以搜索到,截至目前,小米申請的商標數量已經達到了6345件。
小米申請註冊的「米系」商標,除了MI pad、MI BOX等正經商標,還包括米飯、米粉、黑米、蝦米、紫米、爆米花、玉米、米粒、粟米這些看到令人流口水的防禦商標。
小米費了大力氣築起商標護城河,但是百密一疏,最近它在一場商標官司中栽了,栽在了「米家」商標上。
據百度百科,雷軍2016年3月29日在北京發佈米家MIJIA,作為小米旗下全新智能家庭品牌。自此小米智能家庭類產品全面啟用米家品牌,米家品牌的產品理念是做生活中的藝術品——旨在給消費者帶來集可靠品質、優良設計、合理定價於一身的智能家居產品。在米家官網,我們可以看到部分米家品牌下的產品,比如電飯煲、無人機。
正因為「米家」旗下的部分產品,小米被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杭州聯安)給告了,而且對方還告贏了。
法院的一審宣判顯示,小米需要賠償對方1200萬元,此外還需要幫對方付律師費等各種用於維權的費用103767元,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杭州聯安之所以能告贏小米,是因為它發現自己手上的一枚「米家」商標,被小米用到了相關的產品上。
杭州聯安的這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產品上(包括網絡通訊設備;擴音器喇叭;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電線;聲音警報器;報警器;防盜報警器;電鎖等)。
相對應的小米產品有「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雲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使用「米家」標識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聯安手上的這個「米家」商標,註冊時間比小米手上所有的「米家」商標都要更早。
小米2014年提出第一個「米家」商標註冊申請,截至目前已擁有274件相關商標,覆蓋多個品類。而杭州聯安的「米家」商標於2012年獲得核准註冊,申請時間則要推到更早的2011年。
而且小米2016年3月29日才發佈「米家」品牌,杭州聯安在2011年就已經提交申請,彼時小米還沒開始佈局「米家」商標,也還沒推出「米家」品牌,所以本案不涉及商標搶注的問題。
就憑著這個第九類「米家」商標,杭州聯安信心十足地將小米給告了,並提出了7800萬元的鉅額索賠。
杭州聯安提告的時候,小米已經利用自身巨大的市場影響力,把「米家」品牌打出了市場。但也正因為這一點,法院指出,小米對「米家」標識的大規模使用,可能會讓消費者誤認為杭州聯安的商品來源於小米,從而產生反向混淆。
什麼是反向混淆?這裡有必要給大家科普一下。
一般來說商標侵權導致的混淆都是小品牌去傍大品牌。因為大品牌的市場知名度高,傍上大品牌可以為自家的產品帶來更好的銷量,所以一般都是有意地將自己的小品牌往大品牌身上湊。
傍大牌可能導致的消費者混淆,就是消費者衝著大牌買了小牌的產品。
那有沒有大品牌侵權了小品牌的情況?有,聽起來很反常,但這是確實存在的,因為大牌不一定是正牌(擁有註冊商標)。
有些商標被企業註冊後,幾十年默默奉獻愣是沒成名,卻因為被一隻風口上的豬恰巧用了,就一夜之間變得天下皆知。
小品牌侵權大品牌導致的消費者混淆被稱為正向混淆,相對的,反向混淆指的就是大品牌侵權了小品牌導致的消費者混淆。
在反向混淆的情況下,一方是按照正規渠道取得註冊商標,另一方則賦予了這個商標更高的市場價值,我們的法律保護前面的企業,還是後面的豬呢?
「反向混淆」的概念來源於美國,反向混淆屬於侵權逐漸被美國法院所認同,但我國商標法並未對反向混淆進行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的爭議極大。
參考過往的判決,大部分法院認同,也有小部分法院並不認同,但審理本案的杭州中院顯然是認同「反向混淆」的。
可能有人會覺得,作為小企業,商標被大企業用作市場宣傳,還捧紅了,這不是搭了便車嗎?應該悶聲發大財啊,為什麼還要提起訴訟,難道就是為了要搞對方一筆錢?
可能的確有不少企業是這麼想的,一是悶聲發大財,二是告它搞一大筆錢,但是也有不少中小企業,就是不願意搭這趟便車,因為這車的確不怎麼舒服。
上了這趟車,企業自身就無法再創造出屬於自己的品牌價值。而且,反向混淆可能導致消費者衝著大品牌買了你的產品,從而誤以為你是假冒商標的山寨,最後還可能涉及消費者糾紛等等潛在風險。
所以我們說,商標對於企業來說,不是能夠隨便共享的重要資源。
法院在判決書中也強調,雖然小米的行為本身不具有任何惡意,但正是考慮到反向混淆可能造成的種種危害,最終才決定認定小米侵權。
如果因為商標是經過企業使用而獲得了知名度,就判定說不會造成混淆,從而判決不構成侵權,那還要在先申請制度幹嘛呢?
這還會鼓勵企業不先申請商標,而是先大量推廣,最後誰把品牌推起來了誰說了算,造成「大魚吃小魚」的惡劣競爭環境。長此以往,對先申請商標的企業、對市場秩序、對商標制度,都會造成傷害。
由此看出,在先申請制下,無論企業大小,只要你申請了一個商標,就相當於佔了一個坑。大企業之後使用的相關商標就算知名度再高,也不能損害你的商標權益,碰上侵權照樣要大出血。
作為一名知識產權從業者,「市場未動,商標先行」這句老話說了又說,就是因為看過太多想著先上車後補票的例子。
很多企業會想,大不了等自家的業務做起來,再把商標買下來。
但萬萬沒想到,你想買人家不一定願意賣。即使願意賣,價格也是對標你的業務而不是賣方自己的業務。你業務做起來了,他的出價也高了。
你猜雷軍跟對方對簿公堂之前,有沒有找過對方談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