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英雄救美雇人强奸女子,不料却被送进监狱|案例分析

编者语: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其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灌输犯罪思想,以便使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

【案例】苟某(男,28岁)为大学旁边的烟柳村拆迁户,发了财,开了一个春天网吧。以前这个村是光棍村,自从某大学新校区建设在村旁边,开宾馆的开宾馆,卖东西的东西,不想干的人还可以出租。刘某(女,21岁)为大三学生,家庭条件不好,应聘到春天网吧当收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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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看上了刘某,掏空心思博取刘某的芳心,想出一个英雄救美的妙计,其在社会上到朱某(男,40岁)并支付现金1万元,两人约定如下剧情:朱某夜里在刘某回学校的路上将刘某劫持到出租屋,实施强奸,然后苟某在朱某脱刘某衣服时突然出现将朱某打伤,朱某逃跑。但是剧情的发展却不尽人意,两人配合的不是很默契,在苟某脱刘某衣服时,苟某果断出现一拳打到朱某的太阳穴,朱某被打晕,经过鉴定为轻伤。而刘某的报警苟某也未能拦住,于是案发。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朱某将苟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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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认定重点:

1、 被害人具有轻伤以上的结果;

2、 犯罪嫌疑的主观心态为故意;

3、 被害人受伤要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朱某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并且其受伤就是朱某殴打所致,两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全案总体分析:苟某伤害朱某系两人约定的行为,苟某只是出手没出准,误将朱某打伤。很难认定苟某明知自己殴打朱某能够造成朱某轻伤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轻伤结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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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苟某,你希望自己因为自己把朱某打伤,从而导致自己和朱某都被抓获吗?

从这个意义上讲,苟某显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朱某和苟某属于强奸罪中止,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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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苟某教唆朱某对刘某实施强奸,侵犯了刘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很显然构成强奸罪。

但是因为事先两人约定英雄救美。

因此苟某一定会在配合中放弃犯罪,苟某属于强奸未遂,教唆者朱某也构成强奸未遂。

因为朱某和苟某事先约定,朱某并不是真正的去强奸刘某,因为朱某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其不具有强奸罪的故意,朱某只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而苟某作为教唆犯,也只能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②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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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请特别注意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5年以下),而强奸罪中止(3年-7年,但可以从宽处理),也许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还能判的重一点。

结语: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朱某对刘某的爱慕之情也实属人之常情。但是,一切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恶作剧过了头就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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