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盛和保險代理公司財務數據不實被罰50萬元

4月22日,遼寧銀保監局公佈了對遼寧盛和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信息顯示,遼寧盛和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因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遼寧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遼寧盛和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罰款50萬元。

資料顯示,遼寧盛和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7月,註冊資本為200萬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16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遼寧盛和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瀋陽市鐵西區北二中路9號

主要負責人:彭立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在2018年至2019年10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期間向瀋陽**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支付服務費15436萬元,上述單位收到款項扣除相關稅負成本後,將剩餘資金14201萬元支付到你單位指定的業務員賬戶。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向瀋陽**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支付服務費的財務憑證、通過第三方支付佣金明細表、《向第三方支付資金的情況說明》、收取佣金的個人賬戶交易記錄、相關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10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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