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壞警車!危險駕駛!日照一男子被抓

撞壞警車!危險駕駛!日照一男子被抓

近日,日照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份起訴書,被告人許某某酒後為躲避檢查撞壞警車,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被公訴。


01

日照一男子酒後危險駕駛被公訴


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份起訴書


撞壞警車!危險駕駛!日照一男子被抓


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許某某被拘留


(圖片來自網絡)

被告人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1021979********,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市區支行員工,戶籍所在地日照市東港區秦皇島路**花園**號樓**單元**室,住**處。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19年3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務罪,於同年3月2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許某某酒後為躲避檢查撞壞警車


撞壞警車!危險駕駛!日照一男子被抓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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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許某某醉酒駕駛魯******號牌小型轎車,沿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秦皇島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秦皇島路與鄭州路路口東側處時,發現交警在該路口處執勤,因害怕被民警查獲欲躲避逃匿,在執勤民警駕車靠近其車輛準備對其盤查時,被告人許某某突然倒車並撞壞警車,並繼續沿秦皇島路由東向西行駛,無視在路口執勤民警的停車示意,加速通過秦皇島路與鄭州路路口致使一名執勤民警手指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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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某某繼續駕車行駛至裕升國際花園小區東門處時,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巡邏民警抓獲,歸案後,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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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被告人許某某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24.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相關涉案車輛登記信息、駕駛人信息等書證;2、證人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等鑑定意見;

5、交通警察現場檢查筆錄;

6、執法記錄儀製作的現場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許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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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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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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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的刑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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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某某系一人犯數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建議數罪併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可以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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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02

關於酒駕的處罰和代價


對於酒駕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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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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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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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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