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徵信數據商業使用的合法邊界在哪裡 這起判決告訴我們答案

杭州互聯網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通過支付寶客戶端開通“芝麻信用”服務,同時簽訂《芝麻信用服務協議》,原告授權被告可以向合法提供其用戶信息的主體採集信息。後原告收到芝麻信用平臺發出的執行案件信息,原告為被告侵犯其隱私權,要求被告刪除該信息,並賠償其個人徵信損失50000元。被告辯稱,被告採集的被執行人信息來源為某高院,屬於可公開內容,且被告提供的被執行人信息僅原告本人可以查閱,未侵犯原告隱私權。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提供“芝麻信用”服務基於雙方協議,收集使用原告主體信息取得原告同意,採集原告系被執行人的信息來自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並僅向原告本人提供了有關信息,屬於對個人徵信數據的合理化商業使用,不構成侵犯個人隱私權。

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數據只有流通利用起來才有價值,但必須保障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權利。本案明確用戶數據商業使用的規則和邊界,認定收集於政府、法院等國家機關依法公開的個人徵信數據,可以進行合理化的商業使用。既明確濫用個人徵信數據的法律責任,也為信用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