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未就违法建筑的定性出具文件,不得不自行撤销该行政行为!

一、 基本案情:

麒麟建材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取得云国土临字[双]第001号《云阳县国有(集体)土地临时使用证》,2003年9月3日取得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非煤矿山)》,2007年12月7日取得重规临建证双字[2007]022号《重庆市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5月6日经云阳县双江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临时占用土地用于修建砖厂。2018年3月13日,云阳县规资局以麒麟建材公司违反《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是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麒麟建材公司不服随即委托律师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划局未就违法建筑的定性出具文件,不得不自行撤销该行政行为!


二、 律师维权:

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本案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解,随后作出如下诉讼策略:

首先需要判断云阳县规划局作出的云规限拆字(2018)第1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否合法?麒麟建材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取得云国土临字[双]第001号《云阳县国有(集体)土地临时使用证》,2003年9月3日取得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非煤矿山)》,2007年12月7日取得重规临建证双字[2007]022号《重庆市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可以判断麒麟公司所建建筑物进行经过了相关规划许可,建设手续合法,系合法建筑。而云阳县规划局在未对该房屋建筑的定性出具认定文件就认定其房屋属违法建筑,明显有违事实,属认定错误。庭审后,云阳县规划局认识到该问题,主动作出撤销云规限拆字(2018)第1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过其同意后,仍要求法院撤销原行政行为,因原行政行为已被被告主动撤销,本院再判决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最终,云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云规限拆字(2018)第1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规划局未就违法建筑的定性出具文件,不得不自行撤销该行政行为!


三、 总结点评

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需查明事实,并对房屋建筑的定性出具任何认定文件,否则将可能同本案一样有被确认违法的风险。因此,这里建议广大老百姓再遇到类似问题,可先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将有利于其顺利采取后期的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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