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的借款代出借条,法院判决还借款

【基本案情】

何某顺、徐某卫系同一乡镇村民。

2016年1月15日,实际借款人陈某国带着何某顺夫妇到了徐某卫的住处,要求徐某卫为陈某国代出借条,为陈某国到何某顺手中借钱。在此情形下,徐某卫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何某顺现金贰拾万元整(¥20万元),时间3个月。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徐某卫;日期:2016年1月15号”。但所借款项当场由陈某国拿走。

庭审中,徐某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拿出陈某国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笔借款与徐某卫无关。

何某顺辩称,钱是何某顺给徐某卫的,当时徐某卫就放在保险柜了,而且借条也是徐某卫出具的,至于徐某卫把钱给了谁,与何某顺无关。

【问题呈现】

徐某卫是否应当偿还向何某顺的借款20万元?

【按例说法】

本案中,徐某卫对出具给何某顺的借条无异议,但认为是帮陈某国打的借条。法院认为,徐某卫虽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小于其向何某顺出具的欠条,不予认可。因此,徐某卫应当偿还向何某顺的借款20万元。至于徐某卫与陈某国是否构成借贷,属另一法律关系,徐某卫可另行主张权利。


为他人的借款代出借条,法院判决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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